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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风险标志标识警示制度一、目的。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标准化生产规范。构建“双体系建设”,促进风险管控和警示工作,加强对员工风险教育,保障安全生产运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使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三、规范性引用文件。(1)企业安全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3)(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 *基本规范(GB/*)(5) *(GB/*)四、设置内容。1、公告栏应该设置在企业显眼的位置,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险因素告知书、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及
2、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2、重要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标识,注明危险源位置、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措施等。3、重要或较大隐患设备显眼位置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危险程度、安全距离、操作规程、防控措施等。4、标志牌的高度与人眼位置尽量一致、主要信息无视力障碍人员在不小于2米的位置能看到清楚,次要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5、公告警示牌不得随意移动和经常变换位置,并安排制定负责人管理和更新。6、标志牌不得安装在被全部遮挡或局部遮挡的位置,显示内容不得倾斜或图文模糊难辨。7、尽量使用反光或光亮字体和标识,符合标志标识使用规范,便于昏暗天气条件下作业人员清楚辨析。五、工作要求。1、各部门制作标志标识需求,必须经过层层上报,注明标志内容和标注地点,标注申请人等信息,由办公司安技部领导审批。2、安技部领导对各部门上报的标志标识需求,审批期限不超过5天。3、标志标识牌制作后,物料申请人须在2天内领回并粘贴或安装,并拍照回传至安技部负责人,收集有关图片资料归档。六、本制度由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