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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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改八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国家法第5条、省办法第4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

2、、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法律咨询、安全指导等其他服务。(国家法第37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就近便利的原则。(参照外地)第五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居家老年人需要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诚信体

3、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省办法第10条、第13条)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法第6条)(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S)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五)明确相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并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六)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参照宁波条例、北京条例)第七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

4、监督和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

5、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省办法第29条、参照宁波、河北条例)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台账,做好巡访记录;(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

6、务。(参照宁波条例)第十条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文化,倡导好家风,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助老的氛围。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市和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按照医养结合、就近便利、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的内容。(参照宁波)第十二条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设施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7、、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省办法27条洪府发201517号)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设施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配建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省办法37条)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

8、立养老、卫生、文体、教育、商业设施相对集中的社区邻里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南昌实际)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盘活现有的国有、集体资产,将闲置的医院、厂房、学校、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省办法27条)旧城区改造中,五亩以下难以单宗出让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赣府厅明2018170号)第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其功能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第十六条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产权及时

9、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权无偿或者低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参照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办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参照宁波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已建成住宅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多

10、层住宅加装电梯,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国家65条、省办法51条)残联应当在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配置康复器具,供社区居家老年人使用。第三章服务保障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统筹安排各类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增加普惠条款)(二)为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失独老年

11、人、七十周岁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洪民字201885号)(三)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因公致残的老年人按照规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洪民字201885号)(四)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市老龄办文件)(五)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全额补贴;(省办法21条)(六)对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其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省办法22条)

12、(七)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免费提供每月不低于三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省办法24条、参照苏州条例)(A)国家、省、市和县(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十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内容、支出责任主体。清单之内项目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清单之外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责任为主。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社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以及服务的种类和标准。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

13、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日托、短期全托、助餐、集中照料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在社区设置日间照料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入户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建立服务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对老年人进行传销和

14、非法集资。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侵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本市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鼓励和支持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站、点)为符合条件的居家高龄、孤寡、空巢、残疾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配送等助餐服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具体助餐补贴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

15、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费用,实行阶梯收费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初装费。(省办法36条)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贷款渠道。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对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省办法35条)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完善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制度。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提供体检服务以及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

16、健等健康指导,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通过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二)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设立医疗转诊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四)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健全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为居家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省办法第33条)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覆盖社区,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鼓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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