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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 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 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 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 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 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 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 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 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 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 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
3、实践中暴露 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 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 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 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 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 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 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 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 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 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
4、目前我国法学理论 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 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 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 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 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 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 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 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 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 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LL2研究意义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
5、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 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 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 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 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 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 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 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 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 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 设具
6、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L2文献综述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的论题做了长时 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 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 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 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 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 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 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 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 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
7、度法学 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数量来看,也只有几 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 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 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 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 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还专门谈到 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 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 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 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 实
8、。同时,在他的这篇*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 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 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 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 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 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在上述期刊*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面的阐 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 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 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 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
9、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 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的内容 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 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 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 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 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 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 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 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 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
10、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 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 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 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 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 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 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 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 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 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 事实中的第一
11、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 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 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 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 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 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 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 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 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 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 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
12、,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 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 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 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 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 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 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 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 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 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
13、究的 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 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创 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 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 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讨论过制 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 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 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 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 理论的*、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
14、困境从而 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 述。*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 “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能够 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 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L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1.3.1研究思路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 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 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 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继承案、 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 不新
15、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 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 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 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 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 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 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 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 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 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 取证等问题。我国目前的
16、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 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 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 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 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 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中找到 了答案。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 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 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 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 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 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 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 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