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风电场事故考核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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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场事故考核制度1 总则1.l风力发电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风电事业的发展关系极大,也是风电厂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风电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风电安全生产,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风力发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1.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风电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及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1.3发生事故应立即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

2、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l.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有关部门按本制度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1.5风力发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风力发电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l.6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2 事故2.l风电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定为

3、风电生产事故。2.1.1风电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风电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2.1.1.1职工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2.1.1.2职工在风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故,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2.1.1.3职工在风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风电生产工作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2.1.1.4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单位聘用人员、本单位雇用或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

4、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从事有关风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5本单位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2.1.1.6职工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2.1.1.7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风电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2.l.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2.1.1.9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

5、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2.1.2设备非计划停运引起少发电、少送电。2.l.2.110V及以下送电设备超过168小时;35KV及以上送电设备超过72小时。2.1.2.2在风电机达到切入风速时风电机停机超过60小时。2.l.3经济损失2.1.3.l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2.l.3.2由于生产用油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2.l.3.3生

6、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l万元。2.l.4其它 2.l.4.风力发电机在其规定的停机风速下,未停止运行,造成设备损坏。2.1.4.2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带接地线(接地刀)合断路器、隔离开关2.1.4.3机头坠落、塔筒、塔架倒塌。2.1.4.4桨叶折断2.l.4.5机舱坠落2.l.4.6发电机烧毁2.l.4.7齿轮箱损坏2.1.4.8主驱动轴弯曲2.1.4.9液压系统完全失控2.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起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2.2.l一个事故单位发生事故扩大为全风电厂及电网时统计为一次事故。2.2.2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

7、故,应定为一次事故。2.2.3由于电网引起风电厂事故不统计为风电厂事故。2.3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2.3.l特大事故2.3.1.1人身伤亡事故一次50人及以上者。2.3.l.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及以上者。2.3.1.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l00万元者。2.3.l.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2.3.2重大事故2.3.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l 0人及以下者。2.3.2.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

8、00万元。2.3.2.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2.3.2.4其它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2.3.3一般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3 障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为障碍。3.l设备非计划停运未构成事故者。3.1.1供电设备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3.1.2风电机在额定切入风速不能运转发电。3.l.3设备停运未超过规定的时间。3.2其它3.2.l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工作人员过失造成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2.2由于风力发电机国内无配件造成风力发电机不能正常运行者。3.2.3由于电网所

9、辖线路事故跳闸造成风电厂少发电者。3.2.4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4 异常情况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4.1.1设备内部有强烈不均匀的响声,并伴有爆炸声。4.1.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4.1.3负荷、环境温度及冷却条件均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设备温度明显升高,超过最高允许值。4.1.4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4.2下列情况应与有关方面联系,并加强监视:4.2.1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4.2.2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4.2.3设备严重漏油.4.2.4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4.2.5设备上部有落物危及安全,

10、不停电无法消除时。4.2.6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重放电现象。4.2.7负荷、环境温度及冷却条件均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设备温度明显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允许值。4.2.8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允许值。4.2.9设备中油位不正常。4.2.10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4.2.11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4.2.12线路电压偏高或偏低以及频率不稳。4.2.13远方监控系统信号不稳。4.2.14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4.2.15避雷器计数不准5 事故调查5.l各类事故的调查5.l.l特大事故调查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特大事故发生后,由自

11、治区、国家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组成特大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5.l.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由内蒙古电力总公司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1.3重大设备事故调查重大设备事故由风电公司组织调查,调查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安监、生产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安监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5.l.4死亡事故、受伤事故调查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

12、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由盟(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还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由公司总经理或委托安委会副主任担任调查组组长。5.l.5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一般设备由公司组织调查,安监专工、生产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5.l.6轻伤事故调查轻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生产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5.1.7障碍调查障碍由风电公司安监、生产部进行调查。5.l.8事故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5.2事故现场的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

13、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5.2.l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5.2.2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5.2.3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

14、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5.2.4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5.3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5.3.l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5.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5.3.3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

15、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原始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模拟试验和计算等。5.3.4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5.3.5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5.4事故调查组及成员职责5.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5.4.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5.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4.4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5.5事故调查内容 5.5.l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建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问、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5.5.2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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