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补偿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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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12民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XX县XXXX村。法定代表人:XX,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XXXX村村宾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XX县XXXX村村宾三村。主要负责人:XXo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XX县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宾村村委会)、XX县XXXX村村宾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宾三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2、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6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审理。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由于XX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用了宾三村小组包括XX在内的50多户村民的荒山、林地等土地,其中征用XX承包的稔冲口、禾甲塘的水田面积2.508亩,安置地面积0.3762亩,土地安置补偿款43338.24元。扩征土地11I85亩,扩征土地安置款19327元。XX被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已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12月3日由征地办公室统一汇入被上诉人开户的银行账户。经征地单位核对被征地面

3、积和征地安置补助费金额,XX放弃统一安置,在安置分配兑现表中签名确认,领取安置补助费取款手续已经办妥,被上诉人给付的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以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为由,迟迟未将由其统一收取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分别给付包括XX在内的失去土地的农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X的起诉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没有规定被征地农户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安置补助费实际上是对于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户给予生产、生活的货币保障,该项费用虽然由被上诉人集体统一收取,但并不属

4、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范畴。当被安置人员放弃统一安置后,该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放弃统一安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承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XX请求给付土地安置补助费的起诉,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宾村村委会、宾三村小组没有向本院

5、作出答辩。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宾村村委会、宾三村小组共同支付XX土地安置补偿款43338.24元,利息12784元(安置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3月4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扩征土地安置费19327元,利息4397元(从2015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25日止);2.由宾村村委会、宾三村小组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争议焦点为土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是否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及宾三村民小组是否已就该分配方案形成村民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

6、予补偿”、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规定可见,土地安置补助费属于征地补偿费用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故土地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关于宾三村民小组是否已就该分配方案形成村民会议决议的问题,据该小组于2013年9月27日晚9点召开的全体村民会议二份表决记录显示,同意征地安置款归农户的签名人数有93人,其中由户代表签名的为35户。同意征地安置款归集体的签名人数有37人,其中由户代

7、表签名的为15户。虽然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举证证明当时宾三村民小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人数以及具体户数,但据现宾村村委会干部确认,当时宾三村民小组登记为76户,实际为84户,2014年宾村村委选举时宾三村民小组登记18周岁以上的选民为214人。鉴于上述二份会议表决记录均没有登记出席会议的村民总人数或者户代表总人数,故不能证明这二份表决意见已经获得村民会议通过。止匕外,这二份表决意见仅为原则性意见,没有出台相应的计算方式和分配名单,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尚未具备操作性,故这二份表决意见尚未是正式分配方案。由于宾三村民小组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安置补偿款分配方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XX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由于涉案建设项目的土地安置补助费已由征地单位支付给宾三村小组,故争议焦点是土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是否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规定,土地安置补助费属于征地补偿费用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涉及

9、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故土地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XX上诉主张土地安置补偿费无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由于宾三村民小组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安置补偿款分配方案,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据此裁定驳回XX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宾三村小组在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

10、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规定的原则,综合考虑XX一审期间明确表示放弃统一安置、请求直接给付土地安置补偿款到户的意见,以及宾三村小组收到的土地安置补偿费是否包括村民个人以及村小组集体的部分等因素,充分体现公平自治,保障相关被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XX审判员XX审判员XX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XX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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