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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与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活动。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第四条积极推进建立与完善统一、开放、竞争
2、、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地区封锁。第五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有关的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及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建设内容。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甘肃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紧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与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人管理,负责公路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咨询、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与有关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市场行为,保护
3、公路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三)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本省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与监督检查,公布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交通部报送。依法受理举报与投诉,依法查处本省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指导与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编制与修订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补充定额,公布造价信息;(七)负责本省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与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八)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及通常变更设计的审查与审批;(九)法律、法规、规
4、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紧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与规程;(二)配合省交通厅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与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与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要紧工作是:(一)帮助、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二)指导驻在单位加强对工程参建人员遵纪守法与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三)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
5、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四)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的进场、劳务队伍的管理,与征地拆迁、工程质量、设计变更、材料采购、资金使用与管理等工程建设内容;(五)监督检查与考核考评工程廉政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六)督促驻在单位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七)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搞好工程廉政建设的项目考核;(八)在工程建设项目结束时,对派驻期间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省交通厅应明确项目法人。省交通厅应会同项目法人与通过委托或者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可、水保、土地评审、压矿、环评等有关报告的调研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
6、报批。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二条省交通厅或者项目法人应与咨询、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合同。第十三条国道主干线项目、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预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其它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报省发改委审批。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0日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予以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复使用,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要紧内容包含:(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与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与稳固性要求;(五)附属工程是否满足使用功能与安全要求等。第十五条施工图外业测设基本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申请省交通厅进行外业验收,外业未经验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使用: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与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审批,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项目施工图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应按规定格式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8、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报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项目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法人资格已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二)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七)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与安全的措施.第四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十八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均可进入甘肃公路建设市场。第十
9、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要紧负责人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并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要求。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情况应报省交通厅备案。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要紧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与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二)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与材料的招投标工作,签订并落实工程
10、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与农民工监督管理合同;(三)负责项目资金安全使用,办理收费手续;(四)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文件的报批;(五)负责征地拆迁及协调建设环境;(六)负责操纵项目的质量、投资与工期;(七)编报项目年度计划与统计报表;(八)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报批;(九)配合省交通厅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与动态管理,及时上报动态报表;(十)负责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并编报竣工验收计划;(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办作为项目法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在项目法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工作。(一)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
11、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二)具体落实工程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与农民工监督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技术人员、设备及时足额到位;检查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三)组织均衡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四)具体落实征地拆迁,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制造良好条件;(五)具体落实项目的质量责任卡制度与红黄牌制度,奖优罚劣;(六)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工程调度与检查评比,及时上报动态报表;(七)严格变更设计管理,履行变更设计会审制度及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的跟踪检查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及时报送;(八)
12、配合派驻项目纪检监察组履行宣传教育、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九)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十)项目法人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本省公路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由省交通厅进行初审或者核发资质,具备公路工程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方可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第五章招投标管理第二十四条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招投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应按国家与我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第二
13、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公路工程务必进行招标。(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十六条招标人通常应是项目法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评标法定要求与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能够委托具有相应
14、资质与能力的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二)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四)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五)招标人答疑;(六)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八条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与监理服务资格预审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招标文件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与招标文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将修订本报交通主管部门
15、核备。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交通厅报交通部核备。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使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编制。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与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二级下列公路工程项目参照该范本。第三十条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评标方法与业主预算值下浮系数范围等。业主预算值应当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25日前开始封闭进行,省交通厅对业主预算值的编制进行行政监督。第三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应在国家或者省上规定的媒体公布,从公布信息时间到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时间不得少于15天;如是资格后审,则从公布信息时间到投标书递交时间不得少于25天,招标人通常应通过网络发售资审文件。第三十二条不宜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务必履行审批手续。通常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三条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