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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社会化,是指物权从传统的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强调社会利用的权利。简言之,物权社会化指对个体性物权权利加以更多的社会性义务约束。一般认为,物权社会化从对绝对所有权限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物权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西方国家早期奉行自由主义,提倡消极政府理念。在民法上奉行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西方国家市民生活的必要基础。绝对所有权制度是西方国家财产法基础,也是民事权利的基础。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微观上它导致个体之间利益协调难题,膨胀的个体利益意味着缺乏对他
2、人利益的必要考量;宏观上它导致民事主体在市场上平等性和互换性的丧失,进而危及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西方国家后工业时代出现的市场垄断、经济危机等市场障碍莫不与此相关。之后,西方各国莫不对绝对所有权制度加以限制,采用凯恩斯国家干预学说,对经济生活进行深度干预,以“看得见的手纠正市场自身固有缺陷。在法律变革上,体现为民法的社会化和现代化进程,即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民法传统原则进行修正。这种变革,学理上也称之为私法公法化、权利社会化和”责任社会化。它是法律社会化进程的一部分。”与社会的法律化趋势相伴出现的则是法律的社会化趋势,法律愈来愈以整个社会为着眼点而发挥着日益扩张的功能。这表明
3、,个体性权利不断受到社会制约,法律对之从绝对保护走向相对保护。无论在权利获取还是在权利行使上,所有权都要受到社会限制,所有权的绝对自由不复存在。法的意义不是个人自由,而是存在于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是社会控制,而不是在个别的良知指导下的个别人的自我发展方向。个体权利也在社会性权利制约中获得新的发展路径。物权社会化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它是从绝对所有权制度中发展起来的,是对绝对所有权的必要限制。换言之,其逻辑起点是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个人财产权利。二是私人物权受到私法充分和严密的保护,并形成对国家权力的高度排斥和限制。三是在社会化路径上主要体现为从规范类型、权利范围、利益保护等方面对所有权进行直
4、接限制,确立他物权优先化对所有权进行间接限制,以及权利禁止滥用原则的复兴。可见,物权社会化本质是为了直接实现社会利益而对绝对个体性物权进行适当限制,同时,它强调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积极干预,注重从外部对民事权利运行机制加以矫正。二、环境利益诉求作为物权社会化的动因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快速增长、生产社会化以及城镇化快速扩张,对环境资源的利用速度不断加快,环境资源成为稀缺性资源。在此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凸显,并已经构成社会风险的一种典型形态。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环境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并在法律制度中得到建构。同一物之上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都受到关注,代
5、表了人们对物之不同价值的追求,即生活的舒适、物质的丰富与健康的生活环境、清新的空气同样是社会追求的目标,由此产生了物之经济利用和生态利用之间的社会冲突。从社会利益冲突论视角看,这表明社会系统中涌现了一种新型的、与其他既存的社会利益在短时间内难以调和的利益形态环境利益。这种利益体现为人们对良好环境质量需求的满足,它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独立诉求的新型利益形态。当代生态危机产生并加剧的根源,是人们对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不同利益诉求冲突所导致的。这表明传统的社会利益平衡结构将被打破,需要演化出一种新的平衡状态。环境利益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形态,它具有自然意义上的公共性品格,代表了人们对生活在健
6、康和舒适的自然环境之中的利益诉求。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品格源自环境的公共性。在环境科学上,环境是由环境要素通过一定的结构关联而形成的自然有机系统。环境要素主要体现为自然资源要素,而环境要素结构体现为环境整体性功能。自然系统是相互关联的,其自然资源要素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环境是体现人基本生存权利的载体,环境也因此被人们视为公共物品、公共资产和公共资源。在管理上,这种公共资源可以通过公共信托形式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在经济学上,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排他性、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和消费、具有无偿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征。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地悲剧之所以发生,正源于
7、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当然,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并不排斥环境资源利用的私人性。例如对于自然资源,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产权界定方法,把它界定为私人产权。我国物权法目前规定的水权、狩猎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发权等自然资源物权形态,就属于此种情形。环境要素关联结构所体现出来的环境功能环境容量或环境承载力,同样可以通过产权界定方法归为私人使用,例如环境容量分配和排污权交易。但即使如此,同一环境之“物上承载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二元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由于生态系统的关联性,物之上承载的生态利益诉求并不因为物被界定为私人产权而随之消失。此时私人之物之上的利益,是私人经济利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叠加的复杂利益形态。第一
8、,民法视角下物权社会化进程的局限性。传统民法基于其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难以回应环境利益的内在要求,由此有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向。现代民法在对环境问题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进行必要修正,使得民事法律规则有利于环境保护。物权法社会化是民法视角下的物权社会化进程,是民法体系对于环境利益实现的基本回应,是民法自身的法律变革。在某种程度上,物权社会化进程对于解决物之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环境利益诉求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利益诉求形态。环境利益整体上可以分为环境经济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资源利益是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形成的利益,首先体现为
9、满足人们经济需要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体现为满足人们对整体良好环境需要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经济学中对应的概念是环境公共产品;生态利益是指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产生的非物质性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这一利益最终体现为满足人们对良好环境质量需求的精神利益,对应生态经济学所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利益往往体现出共享性和不可分割性特点;资源利益在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时体现为经济利益,可以通过权属制度等进行分割,而在满足人们对整体良好环境需要时则体现出不可分割性。民法物权法立法的逻辑起点是物之归属和充分利用,以对物之界定和分割为前提。民法物权法的法律本位,是私法性、私人性的。离开了这个逻辑起点
10、和本位,物权法就违背了它的立法目标。物权法以物之归属和利用为其规范重心,在私权本位的价值主导下,以充分释放物权权能为己任。因此,物权法对于环境利益诉求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对于环境利益中的资源性利益诉求的平衡。对于生态性利益诉求,其平衡能力是有限的。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虽然有过“绿色物权法的主张。不少学者建议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等作为物权法变革内容,但是绿化物权法的主张最终并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在民法视野下,此种处理方法有一定合理性。物权社会化不应该超出它应有的限度,这是由物权法的内在品格决定的。从物权理论视角看,物权调整的客体具有私权性,重点是对其经济利益进行开发利用,这与作为环境之
11、物承载的公共性利益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传统物权法的逻辑起点是在对物进行界定和划分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配置以达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功能。权利配置方向是私权性的。市场经济也证明了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将物配置到私人领域,资源利用才具有效率,才能避免公共地悲剧的发生。现代社会大生产虽然对物利用的私人性提出了限制,并没有否认物的整体私权性,只是强调物作为社会生产要素的流动性。而作为环境之“物,其存在功能决定了从一开始就具有公共性。环境之物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对其进行开发和利用必然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按照私权配置的基本原则进行权利设定,不同私权主体对其所占有和支配的环境资源行使权利的结果,必然
12、在客观上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产生影响。因为作为私权之物追求的是物的经济利用,而环境之物追求的是物的生态利用。传统物权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为物权人所有,物权人并没有追求自然资源生态利用的内在动力,物权人容易因为谋求经济利益对环境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而牺牲其生态性功能。传统物权的私权性利用和环境之物公共性需求之间存在内在冲突,这种内在冲突虽然构成环境利益实现诉求之下的物权社会化的合理逻辑起点,但是也构成了物权社会化进程的局限性。物权法的核心目标追求决定了该进程难以真正实现环境利益实现对于物权社会化的内在要求。这种民法视野下的物权社会化局限性,使得物权法既不可能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纳入物权利用之
13、中,也不可能对国家所有权主导下的自然资源利用的环境规制问题以及物权所有化路径过程中国家干预方式作出有效规定。换言之,民法视野下我国物权法基于环境利益诉求而产生的物权社会化,是间接性物权社会化,即主观上并非以环境利益诉求为立法逻辑起点,而是客观上起到环境保护功能。四、结语虽然对物权社会化问题还存在一定学术争论,一些学者甚至认为物权社会化是一个虚幻的命题。但是基于环境利益实现的诉求,对物权利用进行限制是社会的共识。在此意义上,物权社会化是一个必要的进程。从历史进程看,它是从对绝对所有权限制之上发展起来的,其逻辑起点是充分的物权权利。从社会化路径看,主要是通过社会性义务设定和国家公共权力直接介入实现
14、。在环境法视野之下,物权社会化要解决的问题与民法视角有差别。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决定了物权社会化目标应是在物权不得滥用基础上,通过对物之生态功能的维护,维护环境系统功能,从而真正实现环境利益的内在诉求。由于社会化追求目标不同,决定了在环境法和民法不同视野之下,物权社会化内容和路径存在差异。后者注重采用权利对抗机制、加大社会性义务限制;而前者在后者基础上,还注重国家公共权力直接干预,注重环境规划、生态补偿、环境修复等规制的运用。物权社会化的逻辑前提,是充分的物权权利。但是在环境法视野下,基于环境利益实现的内在诉求,国家权力对于物权社会化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我国,物权并不充分,尤其是自然资源物权是从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当前的现状是对于自然资源性物权国家限制太多,其物权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决定了在环境法视野下,我国物权社会化进程中,一方面要解决物权利用限制问题、环境功能实现问题;另一方面是要释放自然资源物权,防止国家权力滥用而对自然资源物之充分利用功能的丧失。换言之,对于自然资源,物权限制和物权权能释放同时展开。这决定了在环境法视野下,我国物权社会化具有特殊性,也面临更多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