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担保文书在科举和铨选考试中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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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贡举和锭选考试的制度化催生了甲历文书的完整和规范,规范化的甲历文书在客观上保证了考生的质量和考试的顺利进行。当下,甲历文书的人事档案性质已成学界共识。但是,这些人事档案都有哪些类别,每一类别的生成情况、具体内容和作用,尚缺乏系统的探究。在笔者看来,人事档案大多又与科举和锋选考试的资格审查相关,在诸如告身、解状、考状、春关牒、保状、历子等类别中,以保状和历子的材料最为缺乏和零散。保状一般出现在具有选拔性质的竞争性活动当中,以贡举和锭选考试为典型。本文试图借助零散史料对保状的生成、内容及其在考试资格审查中的作用略作考述,侧重讨论在科举与锋选考试中产生的担保文书及其在资格审查中的应用,以期有助于

2、唐代档案史和考试史研究的深入。一、唐代举子担保文书在常科考试中的作用唐代贡举常科的考生来源大概有两种,由各级官办学校解送的举子叫生徒,由地方州县解送的举子叫“乡贡。生徒持有官方学历,资格审查相对比较宽松。乡贡,是指民间私学和社会自学者,要通过州县乡贡考试,合格后推荐参加贡举考试。这些举子阅历丰富,出身庞杂,是资格审查的重点。由于唐代中期以后官学衰坏,所以乡贡举子逐渐成了常科考试的主要考生来源。举子先到尚书省报到,即疏名列到。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在户部,称“户部集阅,此后在礼部,称为礼部纳家状。所谓家状即州司发给的解状。其内容主要是籍贯、出身、体貌特征和乡试合格等相关信息。举子持解状报名之

3、后,便要结款通保,所谓:将试,各相保任,谓之合保。唐代制度史文献对举子担保文书记载最为详尽的材料是唐会要卷七十六贡举中进士条,现照录如下:开成三年(838)十月中书门下奏:朝廷设文学之科,以求髦俊,台阁清选,莫不由兹。近缘薮不在于乡闾,越颇杂于非类,致有跋扈之地,情计交通。将澄化源,在举明宪。臣等商量,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其衣冠则依亲姻故旧、久同游处者,其江湖之土则以封壤接近、素有谙知者为保。如有缺孝弟之行、资朋党之势、迹由邪径、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试之限。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纠举,其同举人并三年不得赴举。仍委礼部明为戒励,编入举格。敕依奏。上引文亦见册府元龟卷

4、六四一贡举部条制三。这段材料基本说清了举子担保文书形成的原因、时间,担保的原则和方法,担保的目的以及瞒保的惩罚措施等。要求举子担保是因为材料的审查和身份的核实“不在乡闾,考生中颇杂于非类;按依前五人自相保”的说法,担保形成的时间并不在文宗开成时,而是更早。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陈述开元以前的常举考试程序说: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看来结款通保是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以前考功员外郎任主考时即已施行的办法,只是到文宗开成时应试举子中”杂于非类的情况更加严重,才又重申此制。担保的方法和原则是5人为一组,自由组合。贵族和品官子弟以亲友关系为组合原则,平民子弟以

5、地域关系为组合原则。举子结款通保的目的是要互相保证其品行优良和出身清白,符合应举条件。资格审查不仅包括举子的道德品质,还有出身、履历方面的要求。宪宗时敕令规定:自今以后,州府所送进土,如迹涉轻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比如唐代诗人李贺,其父名晋肃“,应进士举时未讳嫌名,被认为有缺孝悌之行,而(李)贺亦轻薄,时辈所排,有迹涉轻狂”之嫌,故而终身未能登第。除了品行不端之外,有过司法劣迹或州县胥吏经历者,都不符合应举的要求。举子们5人相互为保形成书面材料,即合保文书,参保人都要签字画押,存档备查。因为如果互相隐瞒、包庇要负相关责任,即“

6、三年不得赴举。举不门五五联保,较之官方的资格审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唐代选人担保文书在锭选考试中的作用唐代参加锋选考试的选人也要结款通保,形成保状。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唐制:以同流者五五为联,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皆列名结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贾殊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之徒。”选人保状,实际上分两种,一种是合保,即选人自相为保,也称五五联保,5人结成一组,互相为保。5人的组成要以洞流为原则。所谓同流是指出身相同的选人。唐代选人按出身大致可分为四类:贡举、门荫、流外入流和军功。自相为保的目的也是要互相保证品行优良和出身清白,符合应选条件。如同保人知保内有冒名滥进之谋,亦许陈首,若递相

7、盖藏,被别人论告,并当驳放。另一种是以现任官员为保,即京官5人为某一个选人担保。还要京官一人以熟人关系为选人担保。以现任官员为保识人者,据开元四年(716)九月十二日敕:诸色选人纳纸保后五日内,其保识官各于当司具名品,并所在人州贯头衔,都为一牒,报选司。如被保人任官有负犯,保识官也要承担责任。唐代以现任官员为保者对担保人资历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是京官,还要是清资官,最好是与选人所求职务同一系统的官员。开成三年(838)宗正卿李班上奏说:宗子诸亲、斋郎、室长选人,准格每年遣诸陵庙丞等充保识官。今请选人自于诸司求觅清资及在任宗子京官充保识,以凭给解。伏请编入选格,以为久例。“宗正寺管理皇族事务,其

8、官员一般由宗子出任。唐代贵族、官员子弟要先获得两馆生、斋郎等资格,然后以门荫出身参加锭选考试。皇族出身的门荫选人由宗正寺解送,一般贵族、官员出身的门荫选人由礼部解送。从宗正卿李批编入选格,以为久例”的奏章看,开成三年以前的保识人是解送单位指定的,资历一是京官,二是最好为选人所求官职同一系统的官员。唐代陵署、庙署为宗正寺管理,诸陵署丞从七品下,庙署丞如太公庙丞正八品下。同一系统的官员出彳曲识官大概有素所谙知”的优势。开成三年以后,解送单位不再指定保识人,而由选人在中央诸司清资官和宗子京官中自选。在保识官资格上,京官、清资两项不仅是对门荫选人的要求,也是对所有选人的要求。官员的清浊是按出身区分的,

9、大唐六典解释说:凡出身非清流者,不注清资之官。谓从流外及视品出身者。”按,四类选人中贡举出身和门荫出身者,可任清资官。唐代在朝清资官都在八品以上,分清望官和四品以下八品以上清官两类,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郎中员外郎条此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从保状内容来看,选人互保的,形成联保或合保文状,具录5人姓名、出身、籍贯、三代名讳,并逐一签字画押。以现任官员为保识人者,也要形成文状,具录5位保识人的姓名、供职官司、所任职务,使识官司使印,即以熟人关系担保的官员供职官司要加盖印信。唐语林卷四记载的一则故事,有助于理解选人担保文书的生胡口内容,如下:李丞相回,少尝游覃怀王氏别墅。王氏先世仕宦,子孙以力自业,待

10、之甚厚,回深德之。及贵,王氏子赍其家牒求谒,不得通,于金吾鼓舍伺丞相出,拜于道左。久之方省,日:故人也。遂縻饰之。逾旬,以前衔除大理评事,取告身面授。旧制:大理寺官初上,召寺僚或在朝五品以上清资保识。王氏本耕田,宗无故旧,复邀回言之。回问:有状乎?对日:无。又日:有纸乎?日:无。袖中何物?曰:告身。即取告身署曰:中书侍郎兼礼部尚书平章事李回识。仍谓诸曹长曰:此亦五品以上清资也。这段材料传达了以下信息:第一,这个故事发生在唐代后期。李回于武宗会昌五年(845)五月以中书侍郎平章事,宣宗大中元年(847)罢相。第二,按照旧制,担保人最好是选人所求职位的当司官员,或是京官五品以上清资。第三,担保要形

11、成保状,识官要在保状上签字。李回首先问王氏子有状乎,看来,有保状是常态。在没有保状情况下又问“有纸乎,没有保状也尽可能当场生成一个保状。在连纸都没有的情况下,李回只好在告身上签署了识官信息。没有保状,由保识官在告身上签字的情况肯定是特例,是李回凭借中书侍郎兼礼部尚书平章事”的特殊身份,才使王氏子在桂曹通过的。由此可以推断,唐代选人合保文书是必备的,保识官文书也是必备的,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上文王氏子者,在朝廷有宰相作靠山,方可变通。王氏子在保状缺失的情况下,只好由保识官在告身上签字的办法在五代时形成定制。在战乱动荡的背景下,文书档案很难齐备,只好由保识官在告身上签署名衔。长兴元年(930)五月敕文说:应除州县官,引见磨勘须召命官三员为保,然后奏拟,仍于告身之内书保官名衔。据本官所通三代并出身、无出身、历任告赤、诸任考数,若是本朝及伪朝所授者,祗于将来新告身内一收竖。“据此,可见,五代时期,保识官名额由唐代的5人减至3人,同时,没有要求必须形成考状,只要保识官在告身上签署姓名、官衔就可以了。另外,包括三代名讳、本人出身等解状和春关牒上的内容和历任告敕上的内容、考牒上的内容都收录在新告身上。这种简化人事档案的办法带有明显的预防文书档案失坠的目的。但是,这样做的结果造成假名冒进等锭选舞弊情况愈发严重,同时也催生了后周时期选人文书审查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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