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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2022年第2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6月22日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 水细则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应当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 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
2、报告,分 煤层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应当由煤矿上 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 会审。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 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 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 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第四条 缓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可 采区划定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三区”转换报告,报煤 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 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方可转为可采区。禁采区经勘查治理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煤矿组织编制
3、 “三区”转换报告,报煤矿上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 上级公司的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经批准或者会审通过后 方可转为可采区或者缓采区。第五条 煤矿应当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分煤层 绘制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粗实 线圈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并附文字注记说明不同的 水害类型及划分时间。报告及图纸应当根据“三区”动态转 换情况及时更新。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 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第二章地表水威胁区域第六条 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 可采区。(一)矿井井口及工业广场主要建筑物地面标高高于当 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
4、低于最高洪水位但采取了可靠的防 御洪水措施;(二)开采影响范围内不存在河流、湖泊、水库、塌陷 积水区等地表水体,或者存在地表水体但已采取措施消除威 胁的;(三)不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的;(四)开采浅埋深煤层或者急倾斜煤层矿井采取了防止 季节性地表积水、洪水溃入井下措施的。第七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河流、湖泊、水库、塌陷积 水区等地表水体,对开采存在水害威胁的;(二)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八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开采影响范围内存在地表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 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二)地表水体
5、下的急倾斜煤层;(三)煤层露头防隔水煤(岩)柱、废弃井筒和露天矿坑 保护煤柱以及超出煤层开采上限以外区域。第三章顶板水威胁区域第九条 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 可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存在富水性强或者 极强含水层、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含水层的,或者采取 可靠措施消除顶板含水层威胁的;(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离层水威胁的, 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离层水害威胁的;(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不受松散含水层水威 胁的,或者采取可靠措施消除松散层水害威胁的。第十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极强 含水
6、层或者富水性中等但静储量丰富的含水层,且未采取有 效措施治理的;(二)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离层水且未采取 有效措施治理的;(三)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松散含水层且未 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第十一条 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 禁采区。(一)煤层开采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极强 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安全开采 的;(二)松散含水层、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下的急倾 斜煤层;(三)留设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第四章 底板水威胁区域第十二条 开采区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定 为可采区。(一)突水系数TWO. 06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二)厚隔水底
7、板(80m)条件下底板完整或者经“两 探”未发现水文地质异常,突水系数TWO. IMPa/m并经评价 合格的;(三)采取地面区域治理、井下注浆加固底板或者改造 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等防治水措施的,突水系数T 0. 06MPam并经评价合格的。第十三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突水系数0.06MPaV70 IMPa/m,未采取探查 治理措施的,或者未经评价合格的;(二)底板隔水层厚度小于底板破坏带厚度的带压开采 区域,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消除突水威胁或者未经评价合格 的。第十四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一)底板主要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者现有技
8、 术条件无法查清的;(二)突水系数70. 10MPam的区域。第五章 老空水威胁区域第十五条开采区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曾被周边煤矿越界开采, 其老空分布、开采边界、积水情况经地面或者井下综合勘探 已经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第十六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一)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 积水量情况不清楚的区域,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 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二)煤矿浅部存在老窑或者周边煤矿越界开采形成的 老空区,其位置、分布范围或者积水量情况
9、不清楚的区域, 但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查明,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能够保 证安全开采的。第十七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禁采区。(-)老空区位置、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不清楚,且经 现有技术手段对其水害进行探查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 采的;(二)老空区位置、分布范围、积水情况不清楚,且与 大气降水、地表水体、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存在水力联 系的;(三)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四)防治老空水的防隔水煤(岩)柱,防水闸墙、防 水闸门等设施的保护煤柱。第六章构造水威胁区域第十八条开采区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定为可采区。(一)经综合勘探,未发现与富水性强或者极强含水层 及其他水体存在
10、水力联系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二)对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异常地质 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已采取措施消除威胁的;(三)新水平、新采区已采取地震或者电法等勘探手段 查明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并进行钻探检验和注浆加 固,可有效控制构造影响区域的。第十九条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缓采区。(-)新水平、新采区未采取地震或者电法等手段进行 勘探,未对主要构造进行钻探检验或注浆加固、未有效控制 构造影响区域的;(二)存在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异常地 质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未采取措施消除威胁的。第二十条 开采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定为 禁采区。(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地面条件或者当前 勘探手段限制无法查清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构造含 (导)水情况的;(二)导(含)水的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及封闭 不良钻孔严重威胁煤矿安全,采取防治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威 胁的;(三)通过构造与岩溶水或者通过流沙层与大型水体相 连通的;(四)断层、溶洞、陷落柱等构造及封闭不良钻孔留设 的防隔水煤(岩)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煤矿和煤矿企业未按要求编制防治水 “三区”管理报告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存在其他重大水患情形的煤矿,应当参 照本办法开展防治水“三区”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