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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节 录)文号:人社部发2009 105号颁布日期:2009-09-10执行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一、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 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党组书记)、总经理 (总裁、行长等)、监事长以及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企业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报薪酬审 核部门备案。二、合理确定中央企业负责
2、人薪酬结构和水平(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 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四)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 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以上年 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为基数,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企业主要负责 人基本年薪的0. 6-0. 9倍确定。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没有实际增长的,不 得核增当年基本年薪。(五)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要考虑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主
3、 要根据企业上年度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泗总额并参考从业人员规 模、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风险与成本控制等因素确定。要严格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合理确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职工工资的比 例,避免负责人薪酬水平不合理增长。国家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系数实行限高, 暂定最高不超过1.5。(六)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确定。确因行业特点需要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比例的,在规定的年薪水平控制范围 内,由薪酬审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其中涉及薪酬调节系 数限高值变动的,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薪酬审
4、核部门审核确定。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八)按照审慎原则对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试行中长期激励。对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企业负责 人,可以试行股权激励计划。对不符合实行股权激励条件的,经薪酬审核部门批 准,可探索试行其他形式的任期激励办法。三、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九)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 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当期兑现与延期兑现 的比例由薪酬审核部门确定。(十)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任期经营业 绩
5、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内出现重大 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 收入。(十一)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 转移工资关系,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 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 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原企业的,除在离任审计后兑现 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 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十二)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在离任
6、审 计后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 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四、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 (十三)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 医疗保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十四)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职务消费管理 规定,严禁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支付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六、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十八)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须经薪酬审核部门审核或备案,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十九)企业负责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要纳
7、入薪酬体系统筹 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薪酬之外的其他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二十一)企业应按照规定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职务 消费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上市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二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国资委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 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9. 09. 10,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