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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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

2、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对市级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抽查评审,对竣工验收项目组织抽查,指导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相关制度,组织完成省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

3、开展日常监管。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规划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制种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干部群众积极性高、财政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乡村振兴帮扶县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

4、全省农田建设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市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项目库可分阶段建设,滚动实施。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项目库。项目库须经市级

5、审定,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优先次序滚动实施,未装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应在市级编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按照规划衔接、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成效原则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政策合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运行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有关设计资料和应当附具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十二条初步

6、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施工深度。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省、市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须将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到县级,并在编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一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在市级评审基础上,省级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抽查评审,并对市级评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第十五条市级农

7、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规模和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前期工作及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农田建设任务。第十六条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下达的建设任务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总建设任务不一致时,需对个别初步设计进行调整,重新编制并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当年未能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可直接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七

8、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第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第十九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质检、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

9、相应资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管理和监督其开展有关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设计、行业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监理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受监理单位服务,支持并监督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和投资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市级农业农村主

10、管部门批复调整项目,需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终止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11、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第二十五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第二十六条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报省级农业农村

12、部门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对市级验收工作质量进行考评。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

13、行。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做好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第三十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粮食安

14、全省长责任制等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第三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六条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农场、开发区等单位申报农田建设项目须在明确耕地地籍、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的前提下,开展项目申报等工作。农场、开发区等按行政隶属关系,参照县或乡(镇)管理职责,实行市或县级属地管理。第四十条本细则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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