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检自查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检自查对照表.docx(7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自检自查对照表检查内容现状描述存在问题自查人员第一聿总则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设置防突机构红头文件,防 突管理制度,防突岗位责任 制。突出矿井是否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突出预警机制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
2、矿井是否依据本细则,结合矿 并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防突工作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 “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是否 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 应抽尽抽、效果达
3、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 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是否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 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 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 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 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 方可恢复生产。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是否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 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 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
4、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 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o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是否根据地质勘查 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 十八条 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 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 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是否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 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矿井的设计是否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 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 要参数等。非突出
5、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 有揭煤作业前是否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是否符合 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碉,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 主要巷道是否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 置在突出煤层中时,是否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 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 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 出煤层的地点是否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 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突出矿井是否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
6、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是否同时 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 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 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突出矿井是否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 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 称“三量”)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
7、少于14个月:(三)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 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是否及时降低煤炭产量, 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 斯地质图。图中是否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 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 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 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 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矿井瓦斯地质图,工作面瓦斯地质图(
8、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 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 区(队);(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是否 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 变化情况,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 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 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是否测定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 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是否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
9、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并 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及以上煤层时,是否超前探测煤层厚 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 关的参数。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 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 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 6m3t;(三)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是否制 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 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
10、时,是否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是 否采用深度不大于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五)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 镐作业;(六)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 道是否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 内的巷道是否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 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 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 一个方向掘进;(七)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
11、架 时,是否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 时,是否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 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 突出煤层。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Iorn时(在 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是否先探后掘。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 进行采掘作业前,是否对突出煤层
12、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 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 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 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 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 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60m o采掘工程平面图,年度生产计划图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是否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问 距不得小于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WOmo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
13、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是否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突 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时, 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矿井通风系统图(三)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 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IOrn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 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 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 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五)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
14、回风巷内,以及煤巷、半 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巷及 总回风巷,是否安设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是否安设在距工作面10m以内 的位置:(六)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 设施;(七)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八)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是否采用压入式。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是否满足以下要求:(一)在钻机回风侧IOm范围内是否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 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是否悬挂一 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2MPa的区域,以及施工钻 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是否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 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与受威 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防突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三)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Omm时,是否制定专门的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