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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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裁判要旨为了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可以赋予破产情形下的被挂靠人预先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范围应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金额为限。【案情】2009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蔡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设立分公司承包房地产开发业务,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蔡某为负责人,由其自行向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4月,法院裁定受理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陈某等共向某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94万余元,蔡某确认上述债权属于分公司的债务。2023年8月,管理人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0%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某房地产公司认为陈某等债权人向其

2、申报的债权实为挂靠人的债务,诉请蔡某赔偿294万余元及利息损失。【裁判】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及履行情况,可以认定蔡某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故应由分公司实际经营人蔡某承担内部责任。本案系某房地产公司基于合作双方内部约定追究实际责任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实际责任人承担责任范围应以确认的实际债务294万余元为准。遂判决,蔡某赔偿某房地产公司损失294万余元。宣判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蔡某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实为某房地产公司提供资质与技术支持,蔡某对分公司经营自负盈亏、缴纳管理费的挂靠协议。蔡某一审时已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债务属分

3、公司债务,且对金额无异议,故某房地产公司的294万余元破产债权应认定为蔡某及分公司的债务。被挂靠人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后,依法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在追偿法律关系中,代偿人请求实际责任人履行义务的,应当以代为履行对外债务为前提。上述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并未全额清偿,应根据破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追偿。遂据此改判。【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挂靠人破产时,其代挂靠人履行债务的追偿范围应如何确定。1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特殊考量。本案中,代偿人系被挂靠人,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若不允许其先行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将导致代偿人清偿财产的减少,影响

4、代偿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但追偿权行使范围应以最终实际清偿的金额为准。这需兼顾追偿权行使范围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不可简单视之。赋予破产程序中的代偿人以其将要承担的代偿责任向主债务人预先求偿,能够避免因破产程序终结致使主体消亡而求偿不能,有利于通过一次分配解决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追偿问题,便利债权债务的了结效率,减少维权成本。2 .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清偿金额。其一,追偿范围与法院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债权清偿率相关。在被挂靠人破产的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向被挂靠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根据无争议债权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清偿。债权人选择向被挂靠人申报

5、破产债权时,应当知道其申报的债权很可能无法获得全额清偿,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将按照比例分配。该比例是实际偿还金额与应偿还债务总额的比率,属于破产债权的自带风险。破产债权清偿率决定了债权偿还比例,因追偿以实际清偿为前提条件,故应以破产债权清偿率作为确定追偿范围的依据。这既符合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的心理预期,亦未减少债权人向被挂靠人申报债权后可获清偿的债权。其二,追偿权行使范围限于实际清偿金额。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申报的债权,存在不能完全清偿的风险。若按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申报的债权作为对外追收债权的范围,则被挂靠人将取得超过其清偿比例的债权,依法构成不当得利;若以实际偿还金额为限,破产企

6、业的实际责任财产既未增加,也未减少,且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追偿权制度意在保障代偿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亦即填补其因为代偿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不能从中获益,这既是法律原则,也是常识。尤其是在代偿人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根据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了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前提下,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以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制度为统领,以实现同类债权的同等对待。3 .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相关影响。其一,对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在债权人已经向被挂靠人的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追偿范围限于实际能够清偿的金额,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待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明确后才能确定。按该清偿比例确定的债权数额,方为被挂靠人可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其二,债权人可就未实际受偿部分向主债务人主张。从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角度来看,可以参照企业破产程序中保证人责任承担的相关制度规范,被挂靠人的管理人可以就其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管理人实际是否已经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并不影响追偿的开展,但作为追偿额计算基础的清偿责任,需待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明确后才能确定。为确保债权人得到充分清偿,债权人未能从被挂靠人处受偿的债权,可以向主债务人(挂靠人)要求偿还,但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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