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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发行期间的工作(一)提交发行前报备文件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应按照业务指南第2号和一站式服务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发行前报备。主承销商应当至少于发行首日前四个交易日(T-4日)前,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1 .募集说明书;2 .关于债券转让条件确认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分别出具);3 .用于交换的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凭证(或信托及担保账户证券持有信息表);4 .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有权机构的决议文件;5 .受托管理协议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文件;6 .债券联系人信息表;7 .主体情况报送表;8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经本所挂牌条件确认的或分期发行的债券,
2、可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详见一站式服务通知。其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债券转让条件确认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应披露取得无异议函后是否存在新增的发行人与标的股票减持相关的承诺,如有,应当说明新增承诺的相关内容及承诺有效期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承诺所有与标的股票减持相关的发行人承诺及承诺的有效期限(含股份数量减持与减持价格的承诺)均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核对员经核对发行前备案文件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分配债券代码并通知主承销商联络人。报备完成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启动债券发行。(二)网下发行安排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仅可采用网下发行方式发行,既可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利率,也可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网下发行相关事宜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条件、程序由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与可交换债发行公告确定。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提交并披露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发行完成当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可交换债募集说明书、可交换债发行结果公告等公告,审核通过后经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