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银行检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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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要点一、国家宏观政策落实情况(一)组织落实董事会、高管层是否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纳入公司战略,并与经营目标深度融合。是否将金融支持国家发展战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及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等政策要求在机构内部制度中予以体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化解房地产库存并扩大有效供给。指标任务的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建立了适当的问责制度。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否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管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是否完善相关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分解服务实体经济的各

2、项工作任务,与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有效开展。(二)信贷政策重点检查是否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特别是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是否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债务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是否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是否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导致资金滞留或闲置;是否不尽职审查和管理,导致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等民生领域的贷款被侵占或挪用;是否落实小微企业相关信贷政策,是否存在小微企业划型不准

3、确,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押品评估费、融资咨询费等不合理费用;是否落实国家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是否存在违规发放防疫贷款、防疫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资金被挪用、以防疫贷款为由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等情况。(三)房地产行业政策重点检查是否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是否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是否存在项目资本金抽逃的情况;是以个人经营贷款、房地产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是否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行为提供

4、便利;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是否用于购房等。(四)考核评估是否将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是否建立评估、检查、审计机制,是否制定可操作、能问责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对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不足等是否定期评估考核和提出整改方向,并将结果每半年一次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是否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践行绿色信贷、履行社会责任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与机构、人员奖惩挂钩。是否根据绿色信贷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二、公司治理(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1党的领导。国有银行机构是否把党建工

5、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决策前是否经党组织前置讨论,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是否有效发挥。2 .公司章程。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修订完善。3 .组织架构及职责边界。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是否按照监管要求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如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是否能够发挥作用,是否指定特定部门履行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各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是否清晰,议事规则是否明确,执行是否到位。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是否存在职责交叉。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数量及构成是否符合监管

6、要求及章程规定,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是否缺位或兼任。董事、监事提名和选任程序是否合规,任期是否符合规定。(二)股东股权管理1股东资质。股东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商业银行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对主要股东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监管部门报告。2,入股资金。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

7、相抽逃出资。4 .股权管理及股东行为。主要股东是否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商业银行是否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收益人信息,并于规定时限内报送监管部门;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是否合并计算。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是否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城市银监局或银监

8、分局报告;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商业银行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是否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股东是否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是否履行对银行的各项承诺;主要股东是否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股东

9、是否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是否存在阻碍其他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的进入;商业银行及主要股东是否落实新股权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整改。5 .股权质押。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行为是否合规;拥有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商业银行股份是否事前向银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是否回避;商业银行是否出台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明确股权质押流程和要素;商业银行是否直接或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服务;商业银行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就本行股权质押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

10、进行信息披露;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是否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商业银行是否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三)履职情况1从业资质。是否存在董事未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议事表决的情况,是否存在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或未按规定报告即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代为履职超过规定时限的情况。2.履职评价。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参会人数是否达标,会议表决方式是否合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要求审议或听取监管规定的事项;

11、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整改情况是否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对监管通报、监管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监管文书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审议整改进展;董事会制定发展战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充分考虑商业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和自身比较优势等因素,是否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是否保持发展战略的相对稳定性;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监事会是否定期对董事会制定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非执行董事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或分管行内相关部门的情况;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

12、以及在行工作时间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对利益冲突事项是否回避,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代为出席的其他董事是否为同类别;独立董事是否对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是否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是否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重大决策事项是否事前告知监事会,是否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情况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是否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是否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对董事会和高管层及其成员开展履职评价,评价结果是否按时报告监管部门及股东大会。(四)关联交易管理1制度建设

13、。是否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关联方名单是否全面。2 .交易管理。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是否已合并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团客户是否已合并计算;是否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是否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是否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优于其他交易,是否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商业银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是否超过监管规定;是否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14、是否合规;独立董事是否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内审部门是否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是否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五)激励约束机制1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类型和权重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业务指标是否层层加码,是否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是否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对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考评,是否有利于其独立、全面地履行职能;对于发生案件的或外部检查发现并实施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考评对象是否调低考评等级。2,薪酬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薪酬结

15、构、薪酬支付和薪酬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支付比例是否前重后轻;监事会是否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董事薪酬方案是否由董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监事薪酬方案是否由监事会提出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高级管理层薪酬方案和结果是否由董事会审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本人薪酬的决定过程。3 .问责机制。重点评估整改问责机制建立情况,对近两年由机构内部检查、外部审计评估、案件暴露及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并指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包括是否建立整改问责机制;对2017年以来机构内部检查、外部审计评估及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建

16、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切实有效落实整改;对暴露的违规问题,能否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要求;问责是否准确区分不同人员责任,问责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问下不问上、以罚款代替纪律处分等。(六)信息披露是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是否全面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以及严重损害银行和客户利益等重大突发事件。三、内部控制(一)内控架构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是否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授权更新是否及时,是否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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