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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火机,在标准中的定义为:一种手动操作的点火装置,用石化衍生物作燃料,通常用于以特意的方式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可以预料它也能用来点燃纸、灯芯、蜡烛和灯笼。(打火机并非设计用来当作蜡烛、手电筒或其他需要长时间燃烧的用途)点火枪,是指手持并带有手动操作点火系统的点火装置,在充分伸展状态下,长度大于或等于100mm,充灌有24时标准蒸汽压超过103kPa的丁烷、异丁烷、丙烷或其他液态烃或其混合物燃料,主要用于点燃下列物品,如蜡烛、燃料壁炉、碳式或气体烧烤炉、露营炉、灯笼、燃气装置或标灯。一、资质要求各直属海关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二、申报要求打火机、点火枪出口前,货
2、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属地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外,同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报告;-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三、产品相关要求(一)检验标准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地区)以及贸易合同高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进行检验。常用的检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表11-20所列(使用时应注意相关标准是否已有更新版本)。(二)型式试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产品需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防止儿童开启试验装置试验、燃烧高度试验、倒置试验
3、、跌落试验、温度试验、持续操作试验、压力试验。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首次出口时或其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全项型式试验。对于连续出口的相同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的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金属外壳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全项型式试验周期为12个月;塑料外壳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全项型式试验周期为9个月。(三)检验内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产品在产地实施检验,包括:包装性能检验、包装使用鉴定、充灌量鉴定、渗漏试验等。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标准。(四)检验证单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打火机、点火枪,按规定出具“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五)口岸查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在出口口岸实施查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封识是否完好,货证是否相符;货物唛头、标志、批次、编号是否完好,是否与单证一致;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是否超检验检疫有效期。查验不合格的,不予出口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