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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认证目录httD:WWW气溶胶灭火装置、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2018年6月工工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1号公告,调整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气溶胶灭火装置、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为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重大意义本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2、国发【2018】3号)的有关要求,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指定认证机构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单位、获证单位,应深刻领会此项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遵法守法,严格履行公告规定,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二、有关工作安排1、从即日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指定机构不再受理气溶胶灭火装置、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三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各指定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涉及上述三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委托。已发放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将在认证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统一注销。2、对于即将获得“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
3、控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正在认证实施过程的上述产品,将从速出台有关工作方案,确保改革期间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3、从事可燃气体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措施有效实施。2018年6月15日变更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变更办理流程指南:申请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新申请办理流程指南:http:WWW.cccshacorn/infomationasD?idm派生3C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ODMOEM办理流程指南:http:/WWWcccshacom/informationasu?id=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