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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产林评判标准中低产林林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各县(市)根据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生产水平,参照XX局发布的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和以下标准制定本县(市)评判标准,并按程序报批。通用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判定为中低产林:林相残败,功能低下,并导致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林分;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林分郁闭度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风倒木、病害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树的20%以上的林分;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不适而造成的中低产林分。生态标准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定为低效防护林:植被覆盖度40%的中龄林以上的林分;组成单一、结构不良、林相残败、防护功能低下、无培养前的林分;林分衰败,生态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成、过熟林。经济标准以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定为中低产林。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商品材预期出材率低于50%;生产非木质林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生产非木质林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