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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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O法学1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 .法学的划分:法律部门角度: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3 .西方法学的历史:始于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十三,十四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发展和变革,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十八世纪末开始欧洲大陆,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二十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去帝国主义阶段,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

2、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综合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问世。4 .中国法学史: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中国古代法学一度昌盛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出现而终止,汉代起出现律学三国时出现法学昌明景象,1840年鸦片战争后,当时爱国人士主张变法图强,民国时期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法学思想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民国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引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5 .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哲学,十九世纪中期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

3、来,成为独立的学科。法学与政治学,紧密联系。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还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法学与逻辑学,两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学推理问题,6 .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的方法论原则: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7 .法学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8 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态度法治观念义务观念理性精神人本观念全球意识9 .法律人才的基本

4、素质: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二。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的对象: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以解释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目标的关于法的抽象的,一般的理论研究,关于法及其原理的一般的,理论的探讨,与具体法律规则的研究相对应,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研究法的一般理论,以理论形态存在,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2 .法理学的性质及

5、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从宏观,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是法学额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a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b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3 .中国法理学的体系: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应包括四个部分:法律价值论,法律社会论,法律形式论,法律本体论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4 .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六种发展趋势:科学形象的确立实践指向的增强学术流派的多样化科技互动更加深入国际化趋势更

6、为明显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5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树立马克思主义观的需要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6 .学习法理学的方法: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其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通过联系和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注意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学习相结合三。马克思主义大学的产生和发展1形成:出发点是康德法学,经历了一个辩证过程,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

7、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2 .发展:3.伟大革命:(3)4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大学的继承和发展: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列宁讨论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列宁辩证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列宁科学地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列宁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列宁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创造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5 .马

8、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依法执政观,和谐法制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法的概念1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2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9、。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3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10、,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4,法的本质法受其他国家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5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6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的原理: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系测,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 .法的作用的分类: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

11、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8 .法的局限性: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五。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1法的渊源:概念: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含义:理论渊源历史,文献,文化,本质,效力,9 .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

12、国立法体质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又重大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进步10 .法的渊源的类别:成文法(制定法):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不成文发法(非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中国法的渊源:a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b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例与协定。C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11 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2 法的效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

13、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理解:强制与保障,价值与功能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实际效果法的效力: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区别:a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事是法的实际效果,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管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b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c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13 法的效力范围:时间范围: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生效的前提,法的终止又叫法的终止生效,专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一是

14、指明示终止,二是指默示终止。法的空间效力:在域内:a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b有的法在局部地域有效,c涉及全国的,对全国有效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遵循的原则: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三者结合的“综合主义原则”涉及方面:a对我国公民的行为效力上,b我国法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的效力14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含义: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的解决方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六。法的要素1 .定义:构成法

15、律的基本元素2 .特征: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3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4 .法的要素的分类:命令模式: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规则模式,律令,技术,理想模式5 .法律概念来源: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解释功能6 .法律概念的分类: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可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按其涵盖面大小可分为一般法律概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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