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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职追责制度失职追究制度是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工作责任的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情况属实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2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撤离职守,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3 .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
2、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4 .一年中,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规定达三次以上的;5 .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6 .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7 .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达三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8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S)责任追究和查处1 .失职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应当在事发后15天内办结失职事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任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同时,应向申办人反馈延长期限的理由;2 .根据工作需要,对失职责任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3 .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失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要求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追究失职责任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