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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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做好学籍管理和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工(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并按照省技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经国家相关信息查重系统核查后,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健

2、康复查,发现有疾病不宜留校学习,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入校,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和家长签名的成绩报告单到学校指定的地方报到注册,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一周),请假时间从规定正式上课的日期算起,未请假的作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

3、不报到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在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电子档案通过省系统建立。学籍档案分年级、专业,按学籍号依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包括:入学通知书、有一寸近照的新生登记表、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及奖惩等材料。学生个人的操行材料。学生转学时,应随人走;毕业的学生,应交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归档。每位毕业生均有一份学生学籍卡在学生工作处存档。因特殊情况,档案材料遗失者应及时补办手续。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方可取得学生证,学生证为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再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补发。二、成绩评定与记载第六条:学生

4、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技能的考试(考核),考试成绩载入学籍卡,并归人本人档案。第七条:每学期考试课程的科目,一般不超过八门,各门课程的考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备课组或任课教师草拟,经教研组初审后,报教务处审定;或由学校从试题库中抽取。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习课),无论期末是否考试,均须评定成绩,并记入学籍卡。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思想品德(操行)和生产劳动一般按五级记分。其余课程(含实验实习)按百分制记分,并(载入成绩册)记入学籍卡成绩册中。百分制和五级制对应标准为:优秀:90分至IOO分;良好:80分至89分

5、;中等:70分至79分;及格:60分至69分;不满60分为不及格。第九条:每学期每门课程要有学期总评成绩。考试科目学期总评成绩按以下比例评定: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实习成绩单独计算。第十条:对学生操行成绩的考核:主要通过个人总结,班级鉴定,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确定其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各班应每学期对学生作一次操行评定,并和学生成绩一起填入学生成绩报告单,于全校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书面通知)寄发给学生家长。第十一条: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一(律)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提

6、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以零分记载,不准参加补考,并在学籍卡内注明该课程旷考或作弊字样。视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第十三条:对考试作弊者,除其成绩记零分外,同时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处分;第三次留校察看;第四次开除学籍。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在下学期初进行。补考试题的难易及评分标准应与学期结束考试一致,补考试题须经教务处审批。补考成绩及格的记分应注明补考及格字样。第十五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

7、核,并由教师视其具体情况,报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六条:考试前要对学生明确考试的要求和方式。但不得泄漏试题内容,考试时间安排表应于考试开始的一周前公布。在考试期间,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以便学生顺利地进行考试。第十七条:考试、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字,并于本门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三日内(一式三份)将相应科目的成绩表以及成绩分析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各科目成绩审核、汇总后交系(部),由系(部)通知班主任,班主任于全校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寄发成绩报告单,并同时将成绩和操行评定载入学籍卡。第十八条:考试、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遇有特殊情况

8、必须更改时,应由原评定成绩的教师向系(部)提出,经教务处核实请示分管校长同意后,由系(部)书面通知班主任更改,班主任应将更改通知与成绩登记表一并保存。三、升级与跟班试读、留级第十九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跟班试读一学年。第二十一条:学生跟班试读期间不能参加评奖学金,不能担任班干部。第二十二条: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各科成绩合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四、转学及转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向相关

9、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定向委培的学生还需送培单位同意),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系(部)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并报学生工作科备案。由学院学生工作科每学期将相关汇总情况上报省技校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1、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并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者;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五条:复学学生和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的,学校酌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

10、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一年级以上及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专业。第二十七条: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到学工处办理入学手续。五、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学期。第三十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提交有关证明,经系(部)、学生工作处审核,分

11、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凡已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家长应教育子女在休学期间遵纪守法、注意安全,并尽监护人之责,对学生在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负完全责任。1、学生休学不满半年者,复学后可回原班级跟班试读,超过一年者,原则上跟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该专业下一年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及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2、学生休息期间暂停国家资助政策,休学期满返校复学者享受原定待遇。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12、,方可复学。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休学证明材料,向系(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处理其学籍,受到刑事处分者,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4、因病休学期满未愈者或本人不申请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六、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或连同以前各门学科累计四门(含四门,包括思想品德、生产劳动等)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跟班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休学期满后,经复查不合格者

13、;5、休学期满后,经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坚持学习者;6、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者;7、未请假且连续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8、其它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者。上述处理,不视为对学生的一种处分。第三十四条: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逾两周的,亦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五条:退学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1、学生退学,由家长或送培单位负责人领回。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毕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经过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

14、书和退学证明。3、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4、对已退学者如果要继续学习只能重新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第三十七条:退费:按学院退费管理规定规定执行。七、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八条:鉴定与考勤1、学生每学期做一次鉴定,由班主任写出评语,每学年做一次个人总结、班主任评定操行成绩,并记入学籍卡,报学生工作处存档。2、学生上课、学习、实验及规定要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以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3、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4、学生请假

15、,应事先在班主任处办理手续。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或由校医建议,若遇急病、急事可事后持有关证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假的均按旷课论。5、学生迟到十分钟以上的按旷课处理,十分钟以内的按迟到处理;迟到、早退累计四次者,以旷课一节论;缺课一天,以当天的实际课时计数。6、学生因病、事假缺课,在一学期内累计八周,连续缺课七周者,应予休学。7、学生请假一律要通过班主任,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含七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批准,超过一周由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8、学生考勤由班主任指定专人(考勤员)(班长)负责,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予检查监督,如有迟到、早退、请假、

16、旷课等情况时,考勤员(班长)须认真在考勤表上登记,并于每星期一将上周考勤表交班主任,班主任应于每班会时公布上周学生考勤情况,并向系(部)报告。期末,将学生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卡。9、学生校外住宿按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执行。10、学生晚上外出,一律要在规定时间内回校,超过熄灯时间进校,按学校宿舍有关规定处理。星期日、一、二、三、四学生必须在教室上晚自习、上机或实习。八、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获得称号的学生学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奖励办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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