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制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教育环境,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文明、和谐的局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利,不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二章门卫管理第五条进入学院的人员,应该自觉遵守校园门卫管理规定:(一)学生凭学生证、校牌进出校园。未持证的
2、人员进入校园应当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二)凡到我院来访、会友以及其它公务活动的外来人员,必须接受值班人员的询查。值班人员要详细检查外来人员的证件,对来访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来访时间及事由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三)凡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者,必须接受校门卫的检查,否则,校门卫拒绝放行。(四)被检查物品范围为我院的固定资产,包括: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计算机、印刷设备、医疗器械、家具以及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教材图书等。(五)除抢险救灾、抢修水电,师生员工生病等特殊情况外,晚上12时后,车辆不得进出校园。(六)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配合门卫执勤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对违
3、反门卫制度,无理取闹,辱骂执勤人员的,视情节及后果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七)外来人员及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第三章学生公寓管理第六条学生不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当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做好登记;留宿人员离校要及时注销。(一)学生入住公寓楼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入住后要服从公寓的管理和安排,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房间、床铺。(二)公寓内供电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及电视、电话等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申请修复,严禁私自拆卸。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器。宿舍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油灯等易燃物品
4、,不准卧床吸烟或乱扔烟头。()严禁破坏和移动公寓楼内的消防、应急指示及照明标志等消防设施,禁止改变消防设施用途。(四)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大数额现金应存入银行,妥善保管卡(折)的密码,不要随意泄露个人及家庭信息。出门时注意关锁门窗,关开电源。宿舍钥匙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或放在容易发现的地方,不得不栓门和敞开门睡觉。(五)学生不得随意攀爬树枝、护栏、围墙、屋顶及其它危险的地方。晾晒衣物或擦拭玻璃时身体不要过度伸出窗外,防止发生意外。(六)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宿舍。(七)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或擅自封堵、隔离消防通道。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
5、七条校园公共场所,是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交流等活动的场所,进入或使用公共场所人员要做到安全文明。(-)公共场所是指:教学楼、实训楼、行政楼、电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餐饮中心、附属医院(医务所)、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广场等。公共场所严禁从事非法活动以及有损学院声誉和大学生形象的不健康活动,杜绝不文明举止,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在工作和教学时间,教职工的家属及小孩不准在办公及教学区内游玩。(二)公共场所要保证出入口畅通。未经批准公共场所内不许使用明火、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三)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
6、校园内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不得乱贴广告标语、悬挂横幅,摆放展板,散发宣传品。经允许张贴悬挂摆放但已超过有效期的,主办者应派人及时清除。对超过有效时限明显没有宣传效用的,或有碍观瞻性,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主办者或保洁人员负责清除。(四)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严禁在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乱刻乱画,散发宣传品,乱扔乱倒,校园内不得焚烧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攀折花木、践踏草地、更不得损毁校园景观设施。(五)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保卫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第八条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
7、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礼让行车,谨慎驾驶,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准随意超车,不准大音量播放音乐(控制在50分贝以内),禁止鸣笛;未经许可,任何车辆禁止驶入教学实训楼内。驾驶生活车、保洁车辆,必须避开上下课高峰时间及有特殊时段。(二)校园内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三)车辆凭证出入,外来车辆验证出入。进入校园的校外机动车辆,由门卫查验有效证件、问清事由并登记后,引导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未经允许,出租车及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四)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不准停
8、放在非指定停车点、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消防的地点。(五)严禁学生在校内使用燃油、电动踏板摩托车。(六)严禁任何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进入学校运动场和景观广场。第六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九条凡是外单位借用学院体育场、运动场等开展大型活动,须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到保卫处备案。借用单位要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服从保卫部门管理,并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一)凡在校内举办各类较大型文体活动,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凡在室内举办活动,要严格控制入场人数,不得超员,并保持出入口的畅通,落实应急照明设施。()
9、组织者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及管制刀具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内。活动结束时及时断电,做好场地清理。(四)参加集会和文体活动者,必须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规定,听从指挥,禁止在场内大声喧闹,移动和损坏场内设施。(五)学院举办大型活动、上级主管领导视察、来宾访问等,保卫处要根据规模及参加人员情况,制定出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六)禁止组织学生郊游和旅游。各系部组织的社会实践、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七)参加活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
10、要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及肇事者,由保卫处提请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八)禁止组织者使用校车及其他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参加活动。第七章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第十条管理、使用我院教学仪器和实验设施的集中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存放区;计算机、校园网络和供水、供电中枢系统;学生学习、住宿和就餐场所;食品饮食操作及存放场所;现金、保密资料和档案材料存放场所等为重点要害部位。(一)要害部位的直接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防盗门、窗,购置保险柜或专用铁柜,安装防盗监控
11、设施。各重点部位要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确保完好会用。(二)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配备,由所在系和部门领导从严把关,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予调整。(三)要害部位由专人管理,非本部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各种违章行为。(四)要加强对要害部位的管理,坚持好安全值班守护制度、建立台账、登记和交接班制度。(五)值班巡逻人员要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和事故苗头,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报告。第八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麻醉、放射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储存和使
12、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必须由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建立台账,库房结构及位置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二)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第九章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各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流动(暂住)人口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流动(暂住)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检查流动(暂住)人遵纪守法情况。无故不签订责任书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业。(-)校内所有流动(暂住)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13、公安机关于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二)在校内从事经营、服务等各类人员必须凭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三)临时务工人员要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随时接受保卫处、值班门卫和巡逻人员的检查。第十章其他管理第十三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单位的介绍信,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接洽,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外事、宣传部门联系,经许可后可进入学院采访。第十四条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
14、活动,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研究同意。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须经学院外事、宣传部门或上级港澳台办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稳定。对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要及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第十六条各系各部门及学生社团组织发布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
15、过学院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外单位进入校园设置宣传栏、设置宣传点、张贴标语都须经学院同意并到总务处确定设置地点、签订有关张贴时限、卫生保证、拆除办法等协议后方可设置或张贴。否则,学院将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禁止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及其非法的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第十七条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置、安装广播、电台、音响、电视接收设备、电视节目插入设备、监控、广告招牌、宣传栏等。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批准,到总务处办理有关财产、卫生保洁等手续后方可照章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禁止利用
16、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尊严和学院的形象。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人生攻击和诽谤。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校园公共设备设施进行不文明、不健康及其他非法宣传活动和从事商业推销及变相的商业推销、宣传活动。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有关部门应予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消除影响。第十八条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报告、讲座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目的、人数、时间、地点、主讲(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当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