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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302定作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定作人2承揽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定作物、数量、报酬、交付期限定作物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报酬单价I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二条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序号材料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用料数量质量单价金额(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第三条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J第四条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J第五条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J第六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第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
2、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1第八条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第十条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J第十一条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二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豆第十三条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J第十四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J元。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J第十六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第十七条违约责任J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J定作人承揽人鉴(公)证意见:定作人(章):承揽人(章):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章):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_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承揽合同中的验收与质量异议期承揽合同双方在履行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及验收过程中,由于定作人实施验收行为不善而引起的关于定作物(或工作成果)质量争议的纠纷经深常发生。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验收不当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4、一是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问题;二是没有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质量问题。一、验收是定作人的义务合同法中的验收,是指接收货物(或工作成果)的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所交付的货物(或工作成果)进行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检验,对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工作成果)予以接收的合同行为。从定作人的角度看,验收是定作人据以检验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达到承揽合同预期的要求、保证其取得所需要的工作成果、从而实际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从承揽人的角度看,定作人的验收是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工作成果)以取得预期报酬、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前提,定作人的不验收行为,会妨
5、碍承揽人利益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验收又是定作人的一种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是将验收作为定作人的一项义务来进行规定的。定作人的验收义务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工作成果,二是受领工作成果。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果。但国内多数学者把该条后一部分仅仅理解为是定作人的“接受(或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因为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是有前提的,即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只有在经定作人检验后,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接受,否则
6、定作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工作成果,故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原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只强调了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的方面;而合同法则改为“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显然,合同法更强调了“验”与“收”两个方面。(一)检验工作成果定作人在实际收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检验。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在内容、质量、数量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定作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以此作为定作人决定是否受领该工作成果以及合同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依据。检验工作成果涉及这几个方面的问题:1、检验的方法:根据合同性质的
7、不同,可以采取全面检验、抽样检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也可以报送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2、检验的标准: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某些工作成果属于国家有强行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则必须以该强行性规范作为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验。3、检验的时间:检验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时间,能够即时检验的,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进行检验,对于不能及时检验的,则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什么是“合理的期限”法律
8、并无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需要经过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在六个月的质量异议期内进行。4、检验的地点:检验地点由双方约定,如在承揽人的工作地或在定作人的所在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检验一般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5、检验结果的通知:定作人能过检验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在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的三十日内通知承揽人(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第431页)。(二)接受(受领)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工作成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可要
9、求定作人支付报酬。由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实现是其取得报酬的前提,而交付工作则必须得到定作人的配合,如果定作人拒绝接受工作成果,就会给承揽人取得报酬造成障碍,而且会造成承揽人额外支出保管费、保养费以及承担工作成果的意外风险,故法律规定接受工作成果是定作人的一项义务。定作人有义务接受工作成果,并非意味着定作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只有在承揽人正确履行义务之后,接受工作成果才成为定作人的义务。如果定作人经过对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发现工作成果没有达到定作人的要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定作人则有权拒收并通知承揽人。二、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验收义务的后果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定作人应
10、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验收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自己的验收义务,就必然会导致自己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定作人的合同权益失去保障、甚至会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验收义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不检验或怠于检验工作成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未采取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形式。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无正当理由是指定作人在无法定的事由或合同约定的事由情况下而拒不接受或延迟接受承揽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行为。作为承揽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而作为定作人,应当
11、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揽人的交付提供必要的配合,并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接受承揽交付的工作成果。除了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接受不能外,定作人一般只有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存在重大的质量缺陷、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构成违约。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延迟接受工作成果的构成违约,会承担下列后果:(1)承担超过期限的仓储费、保管费、维护费等费用;(2)对于定作物的意外灭失、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定作人承担;(3)经承揽人催领后仍不领取的,承揽人可以依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关于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将工作成果提存。因提存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定作人承担;(4)承揽人有权催告定作人受领工作
12、成果并要求支付价款;(5)在分批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2、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指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或者以后的合理期限内,不对工作成果进行检验或不及时检验,以致于定作人未能发现或未能及时发现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中存在的质量或数量缺陷,而对该工作成果予以受领的情况。定作人应当在受领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的同时或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如果不及时检验,就不能及时发现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有无瑕疵;也就不能有效地保自己的合同权益。在有些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将通过检验作为支付价款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定作
13、人如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也会构成违约。定作人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将可能导致其承担下列不利后果:(1)承揽人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款即关于承揽人对其所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承揽人承担的这种担保责是有限期的,否则承揽人将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责任风险之中,那对于承揽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承揽人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担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这种期限在承揽合同中是以“保质期”、“质量异议期”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承揽人只在“
14、合理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承揽人交付了工作成果后,定作人不检验或不及时检验工作成果,以致于未能及时发现工作成果中存在的瑕疵,超过了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后,视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要求,承揽人不再对其工作成果存在瑕疵而承揽违约责任。(2)当事人约定“检验通过”作为支付价款条件的,定作人不及时检验将构成违约。一般来讲,如果定作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检验,视为检验合格,承揽人得请求定作人支付价款。但如果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工作成果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检验的,因为定作人不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验,导致承揽人不能及时取得价款的,定作人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未采取书面形式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后发现有质量、数量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的三十日内将工作成果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并要求承揽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定作人在检验后发现工作成果存在问题时,不及时通知承揽人,则可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承揽人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定作人向承揽人所提出的异议应当采取面形式,并且该书面形式的异议是可以证明的,例如书面提交的异议经承揽人签收确认、或通过邮政专递进行邮寄、或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或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如果定作人向承揽人提出的异议未采用可以证明的书面形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