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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林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林业系统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是指对市林业系统办结的典型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的参考。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甄选、编撰、发布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择标准:(一)具有普遍意
2、义的;(二)社会普遍关注的;(三)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五)案情复杂的;(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不同违法行为的案卷进行分类,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案例选择标准进行选择,并将选择的指导案例报市林业局案件评审小组。市林业局案件评审小组对报送的案件进行论证、甄选,经分类后存入电子档案库,通过我局政务窗口予以公布,为开展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咨询参照。第六条编撰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
3、法文书为根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评审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格式;(二)报送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相一致。市林业局案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应当就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首部。包括:1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名称;2 .编号;3 .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4 .行政机关;5 .当事人。(二)正文。包括:1案件的事实;6 .适用的法律;7 .决定的内容;8 .理由说明。包括:(1)证据采信理由;(2)依据选择理
4、由;(3)决定裁量理由。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时证据采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一)举证责任问题。依照职权的行政执法,林业系统具体办案部门负举证责任;依法申请的行政执法,首先由相对人提出证据,经林业系统具体办案部门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林业系统具体办案部门负举证责任。(二)取证问题。取证主体及其取证人员、程序、手段以及证据形式。(三)质证问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依法应当通过听证会形式质证的,是否举行听证进行质证。(四)采信问题。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证明力优先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优势证据规则。第十条林业行政
5、执法时依据适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一)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是否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无冲突、无矛盾的,适用最贴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二)法律规范的体系问题。办理行政事务,在实施本部门法律规范时,应当同时遵守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三)法律规范的目的问题。应当根据立法的意图、法律的语言、语法以及法律的逻辑对法律进行理解。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时决定裁量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说明:(一)一般规则问题。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前后一致性原则等一般规则。(二)特别
6、规则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裁量特别规则。(三)行政裁量权基准问题。是否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发布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公开。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得使用真实姓名或名称。第十四条根据“同案同罚”的原则,林业系统执法部门在处理与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或类似的行政执法行为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有关指导案例,作出与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出现同案不同罚时,应在内部法律文书中予以详细说明理由,防止随意处罚现
7、象。第十五条林业系统执法部门组织在处理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件时,不参照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市林业局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撤销。第十六条市林业局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公布的林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将从电子档案库中予以删除。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5)*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
8、市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行为或者不作为,向本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四条通过政府网站市林业局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第五条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五)其他违法或者不
9、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单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六条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举报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已有处理结果的;(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五)投诉举报人向市林长制办公室反映,市林长制办公室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
10、投诉举报的;(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七条投诉举报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及依据。第八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7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第九条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以及建议承办科室、单位等内容,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第十条局政策法规科依法办理对市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事项。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法办理对市级及以下行政执法单位及
11、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事项。局相关业务科室可以直接办理投诉举报事项,也可以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转交相关县(区)林业和湿地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局政策法规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于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办结后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市林业局。第十一条对于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与投诉举报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
12、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三条调查终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处理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五条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2.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函附件1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人基本情况姓名联系电话地址被投诉举报单位、人员投诉举报事项、理由建议承办科室、单位局领导批示登记时间附件2林业法XXX函(20xx)XX号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函XX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局领导批示,现将XXXXXX行政投诉举报事项交办你局,请认真组织核查办理,案件办结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林业局。案件办结前,请每15日报送一次进展情况。联系人:XXX,电话: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