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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退出奖励暨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探索建立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以下简称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国土厅、财政厅和住建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选择宅基地退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宅基地退出奖励是指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
2、划,在房屋征收时申请退出宅基地,由政府给予奖励的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宅基地或就近地段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两限一竞”安置区房票房源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安置(以下简称房票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房票文本的制定、印制和管理;负责宅基地退出的审核报批工作。华阳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票安置和宅基地退出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
3、核、公示和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房票安置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制定房票结算相关细则。县发改委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监管。县监察委负责房票安置的监察工作。县土地与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房票安置协调工作。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应安置面积x(安置房均价一应安置面积重置价)(重置价按县政府公布的现行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及装潢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应安置面积是根据被征收户经认证的应安置人口,按照人均45平方米与宅基退出应安置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之和。应安置人口和应安置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华阳镇政
4、府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并纳入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抽查报告范围。安置房均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的模式,按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并会同县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户主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购房结算余额除外)、转让、赠与等。第七条房票自开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人指定地点集中安置。第八条房票安置的房源为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两限一竞安置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
5、业必须承诺以下事项:(一)参与该项目“双限”房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被征收人按照所属征收项目自主选择。(二)须与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参与房票安置项目诚信协议书。(三)每个征收项目“双限”房房源对被征收人房票购房户开放。第九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房票确认书。(二)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第十条被征收人在所属征收项目内“双限”房安置点购买商品住房、经营性用房及配套的储
6、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按照县政府批复的“两限一竞”安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文件执行。被征收人每户应当且只能用房票抵付一套商品住房购房款;房票金额不足部分由被征收自行支付;房票资金尚有余额的可抵付经营性用房和车库购房款,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房票结算方式,按照望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结算办法结算。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退出宅基地使用房票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鼓励原则。政府鼓励村民退出宅基地,并给予应安置人口人均30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退出宅基地须以认证的户为单位整体退出,并承诺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以后不再申请宅基地。(二)宅基地退让
7、原则。每户按160平方米退出原则。被征收人宅基地退出面积按每户160平方米计算,在该区域土地征收时不再补偿。(三)房票安置原则。被征收人退出宅基地后,在县城规划区内实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含多处宅基地的)被分期征收或者被两个以上项目征收的,已享受安置政策的,再征收房屋时只给予重置价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第十三条被征收人退出宅基地操作规程:(一)被征收人向村民组及村(社区)申请。(二)华阳镇政府初审并由其在县政府网站和征收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四)县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五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惩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