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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的法定义务是什么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限制条件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2、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