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浅析沉默权制度10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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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沉默权制度目录1 .引言12 .沉默权的理论基础13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44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65 .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建议86 .结语11参考文献12浅析沉默权制度摘要: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的建立是保障人权和司法正义的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符合宪法基本精神,能够克服刑讯逼供,进一步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公正,是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关健词:沉默权;确立沉默权制度;必

2、要性;可行性;引入建议1 .引言确立沉默权制度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3、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2 .沉默权的理论基础2.1 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叫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最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控诉方或者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陈述或者其他证据,控诉方不得采取任何任何非人道措施强迫其做出供述或者提供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诉方

4、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这一利,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第三,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其意思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2 .2沉默权的性质(一)沉默权是一项人权沉默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它作为人生而就有的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它并不以法律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由法律或行政命令授予,因此可以由国家

5、机关来实施改变或取消;相反,道德权利本身不仅不是法律和政治权力可以增损或取消的,而且是确证或批判法定权利的根据。”司法权的实施不能以损害人权为代价,对沉默权的行使加以明确的限制,才能使人权与司法权在正义的天平上达到利益平衡。(二)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沉默权作为“不说话”的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沉默权强调了被告人有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陈述内容的自由,这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三)沉默权是无罪推定派生的一项权利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

6、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它能有效地保证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应包括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与沉默权是矛盾的。如实供述义务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强迫,它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口供的依赖,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因此,我国应将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加以取消,以保证当事人沉默权的行使。3 .3沉默权的起源13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在刑事诉讼中强迫被告人进行“职

7、权宣誓”否则将被诉诸刑求。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J.法学研究,1998(5).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1912年首次制定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后美国在通过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

8、有罪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

9、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二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由于美国把被告人也视为证人,由此而推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

10、拒绝回答的权利。不过,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其条文中并未出现“沉默权”一词,因而,充其量也只能将其解释为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关于米兰达规则如果常看香港电视剧的人,应该很熟悉这样一个场面,警察拘人时,都会例行向犯罪嫌疑人说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工参见美国最高法院报告,1966:38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国家法官学院:西部法官培训教材MJ,2004:46.,夏继松: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D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

11、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2)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在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4 .中国引进沉默权

12、制度的必要性关于当今是否具有沉默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获得答案,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所处历史时期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直到1979年才制定出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之后又于1996年对其做了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在保护当时合法权益的放面有了巨大的进步,但依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更没有借鉴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引入沉默权。我国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先后签署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儿童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中都有关于沉默权规则的规定,根据国际公约的惯例这些公约的成员国

13、都必须贯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对于在国内没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不得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相悖,自觉履行国际义务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但是目前在中国还没有相应的沉默权制度,这不利于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建立沉默权制度是一种国际趋势,只有在中国建立起沉默权制度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国际接轨。关于沉默权是否应当建立也颇有一番争议。笔者认为中国是有必要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首先沉默权本身是合理的,是有正当根据的。这已经为各国的所普遍承认的。它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利后果也得到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公认。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姚月英:试论建

14、立我国的沉默权制度M.北京:人民公安出版社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1)沉默权制度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2)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权利平衡的必然要求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

15、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3)沉默权制度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

16、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4)沉默权制度可以保护个人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再从我国的现行法制状况、国情来看,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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