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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2016)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区司法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项的办理机关,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类文书、拟办行政应诉相关文书,指导监督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行政应诉事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行政应诉专用章,行政应诉专用章使用
2、管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二)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三)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引发社会关注度高、社
3、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三)重大涉外案件;(四)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案件。本条规定的行政应诉案件,经确定出庭的负责人人选不能出庭应诉的,经履行请假手续后应当在开庭日期前三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第七条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情形外,经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人选因重要政务活动、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出庭的,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
4、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工作人员在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情况说明。第八条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可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第九条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使用专门的行政应诉事项办文处理单,由司法局负责提出拟办意见后报政府领导审阅,拟办意见中应明确出庭应诉的负责人人选及承办应诉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承办应诉事项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出庭应诉材料、整理证据等
5、工作;市、县市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做好指导、协调和审核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项,由本单位在首次对诉讼文书作出拟办意见时确定出庭负责人人选。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应诉职责,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协调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本机关行政应诉案件,或者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审阅。对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或
6、者本单位公职律师意见。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定期组织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或者集中观看庭审直播、视频资料。第十五条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并附备案报告。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与行政案件管辖法院
7、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案件裁判结果,定期对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审结案件败诉率进行汇总,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县市区司法局应将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审结案件败诉率情况每半年报送市司法局。第十七条人民法院针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任免权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的,收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调查,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市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率应当达到75%以上。第十九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率低于60%,且年度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排名位于后三名的,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对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对本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考核。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