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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焙炒咖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适用于焙炒咖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焙炒咖啡。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种类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焙炒咖啡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焙炒咖啡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焙炒咖啡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50005000且NIOOO1000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2、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19182咖啡咖啡因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NY/T605焙炒咖啡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5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5.2 抽样
3、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3个不同部位抽取3个或3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900g,其中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应从同一批次待销产品中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900g,其中1/2
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样品确认用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1/4作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对检验样品、样品确认用和复检用备用样品分别进行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
5、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焙炒咖啡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5.5 要求6.1 检验项目焙炒咖啡检验项目见表2。表2焙炒咖啡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咖啡因bNY/T60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191822铅NY/T60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5009.123777NYZT60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5009.194滴滴涕NY/T60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5009.19
6、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NY/T60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4789.4GB4789.5GB4789.10GBZT4789.11注:a.序号1-5为抽检项目。b.不适用于已除咖啡因的焙炒咖啡。c.2014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检验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NYZT605、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测并判定。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7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GB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8异议处理复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