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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目前电子格式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拟订了极为详尽的电子格式合同,但由于电子格式合同往往由当事人一方制定,剥夺了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自由,相对人一般只能是要么拒绝,要么同意,最多有时有一些可供相对人选择的条款,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志,拟定电子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或增加相对人责任的倾向。目前,我国电子格式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第一,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十分恰当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这些手段如: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以细微文字书写
2、,或在文字表述上模糊、晦涩,令人不解其意;或者将本来可以在主页规定的合同条款故意置于其他网页而不加以说明或设置必要步骤或链接,以使相对人不能了解;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不在意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1第二,没有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保证相对人在订约前或订约之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如有的商家没有在有关页面上以“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相对人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相对人购物的必经环节,以致相对人没有审查的机会。又如在订立合同时,规定相对人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相对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此时若相对人拒绝接受应有退款请求权,否则,应认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予审查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