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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池县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依照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标准要求建设,由商务部门认定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部门组织实施,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具体负责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第三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的行政村应当合理规划、按需建设,切实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和产业发展条件;(三)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应当选择
2、行政村交通便利和人口集中处建设,有一定社会化运营基础,尽可能依托本地商超、邮政快递站点、合作社、农资站、扶贫驿站、供销e站、益农信息社等进行融合共建,有利于农产品上行,不得重复投资建设;(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对计算机运用、网络平台操作、智能手机应用等有一定基础,优先选择当地电商从业人员、返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巾帼妇女等;(五)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应主动公示服务内容和运营规章制度;站点服务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配套电脑、打印机、快递架等硬件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立农产品展销区域,站点室内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第四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认定按照以下程序:(一)有意愿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运
3、营负责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遴选;(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站点规划、产业发展实际等确定人选,报县商务部门备案;(三)由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培训,具备农村电商站点服务功能,开展相应的业务,经县商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予以授牌。第五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主动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爱护站内公共设施、设备。用专项资金配备的电脑、电视、招牌等均属于公共财产,服务站有使用、管理、维护的权利和义务;(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产业发展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交流、宣传和促销活动。组织村民开展直播带
4、货、网购网销等,引导大众创业;(三)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电子商务、市场经营、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智慧乡村APP”应用,网上代购代卖、网上缴费、物流配送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数据报送等系统的操作流程;(五)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竭诚为群众提供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六)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产品购销、快递收发等各类服务数据报表等。第六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可以个人名义加入盐池县电商产业发展协会。第七条加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监督管理,具体考核工作采取量化测评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商务部门会同各乡镇按照盐池县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业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第八条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业务指导、培训,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及材料收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服务和经营水平。第九条本办法由盐池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盐池县乡镇村级电商站点考评暂行办法(盐电商办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