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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马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市建设绿色发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生态,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城建(2023)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
2、项目的生态系统功能,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手段,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设施,实现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减少雨水置非,消减雨水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模式。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市政、园林、道路、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本规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第四条各级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控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
3、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管控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审查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管控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评体系,由市考核考评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六条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高标准规划、高标准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自然生态系统有效衔接
4、;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解决城区内涝积水、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水生态修复、居住社区设施不完善、公共空间品质不高等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环境有改善、安全有保障。第七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根据降雨特征、城市竖向、用地类型、开发强度、土壤渗透性等情况,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和整体效果最优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合理统筹施工,选择海绵城市措施,收集、净化、利用雨水,实现有效地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老旧小区改
5、造应当统筹解决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小区和单位及校区应同步配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依口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雨时发挥调蓄、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二)城市道路建设应结合新建道路红线内各类绿地空间、市政管网布局、道路横坡纵坡及断面形式等因素合理选用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蓄水模块、格栅路缘石等不同海绵城市设施。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非重载车辆通过路段,可采用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透水砖等海绵城市设施。已建道路可在改造时通过增加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
6、下凹式绿地、格栅路缘石、透水铺装等方式收集、调蓄、利用雨水径流。(三)绿地与广场建设应当采取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等小型、分散式海绵设施,消纳自身径流雨水。城市广场和地面公共停车场的硬化地面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透水铺装,城市公园绿地内步行系统等设施鼓励采用透水铺装。(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协调,整体提高防洪排涝能力,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应当与雨水渗透、滞蓄、;争化设施相衔接,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五)城市水系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应突出径流污染治理、河流水
7、系水质和生态功能的提升,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生态岸线,设置滨河植被缓冲带,滨水公共绿地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具有净化功能的海绵设施,避免裁弯取直和过度硬化、渠化。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对海绵城市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技术标准等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技术规程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出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企业投资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
8、内容的,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协调相关专业,通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等方法,分解和细化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要求,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强制性指标,以及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调蓄容积等规定性指标。第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予以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批复。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出让
9、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出让条件;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包含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内容,依据市专委会、市委规委会审查意见或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方案审定。审查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在项目审查、质量监管、工程验收等环节中贯彻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审查文件,对符合海绵
10、城市建设要求的,予以核发。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海绵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职,在设计、施工及验收环节落实海绵城市指标。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交底和竣工验收,汇总、提交海绵城市工程审批和技术资料。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河南省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技术标准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确保海绵城市设计质量,配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交底时对海绵城市理念、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参与施工全过程,并为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提交设计资料,参加竣工验收。施工图
11、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专项审查,确保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质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中载明审查意见;对未经专项审查、未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或审查不合格的,R导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并严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关。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设计交底,开展施工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收,不得取消、减少海绵城市项目或降低施工标准。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12、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建设项目完工应编制提交海绵城市设施专项竣工资料。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理范围,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特别是原材料进场报审、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参与设计交底,参加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日常监督,确保海绵城市设施符合设计要求。第十九条海绵城市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省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纳入驻马店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范畴,由建设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
13、理、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随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同步验收。对未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或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施工的,雨、污水管网混搭混接的,不进行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项目竣工文件中应同步编制完整的海绵设施相关竣工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城市水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14、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维护管理台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功能、结构进行监测及运行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改进建议,及时改进运行维护周期和维护方案,同时应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提高海绵城市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城市水系以及城市绿地中池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15、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第五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五条驻马店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具体推进实施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作为建设项目批复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对海绵城市建设、运维费用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相关规划,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16、和审查细则,负责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审批、核实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三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参建各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将海绵城市的建设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并作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负责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三十一条水利部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整治,负责承担的城市水系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技术审查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城市河湖水系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蓝线管理,加强承担的城市河湖水系及其蓝线范围内海绵城市的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加强城市防洪和排水防涝应急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已移交验收市政雨水管网、道路雨水滞流设施、道路透水铺装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查处雨水、污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