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M7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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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于2009年6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出口验证制度ISPMPub,No.7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出口验证制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1997年,罗马第7号出版物1997年12月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看法。版权所有,未经版权所有者事前许可,不得以电子、机械、复印或其它任何形式和方法将本书任何部分加以翻印、存入检索系统或传播。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农组织新闻司司长,并说明翻印的目与范围。地址:意大利罗马Via1ede

2、11eTermediCaraca11a,(X)1(X)粮农组织1997年页次超1审查及修正2分发3引言4范围4参考文件4定义和缩写4要求概要5要求71 法律权力72 管理责任73 资源83.1 人员83.2 关于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资料83.3 技术信息83.4 设备94 文件94.1 植物检疫证书94.2 转口植物检疫证书94.3 程序104.4 记录104.5 货物追踪115 联络115.1 输出国国内115.2 输出国国外126 审查机制126.1 制度审查126.2 违章审查12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

3、的一部分。本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方提供这些标准、准则和建议,以便使植物检疫措施达到国际统一,目的是便于开展贸易,避免利用不合理的措施作为贸易壁垒。本标准已经1997年11月粮农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批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审查和修正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正。本标准的下一次审查的时间为2002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日期。本标准将视需要予以增补和公布。标准持有者应确保本标准的目前版本得以采用。分发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向粮农组织所有成员以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分发:- 亚洲及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 加勒

4、比植物保护委员会-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安第斯共同体- 欧洲及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 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 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 北美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区域农业卫生组织-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范围本标准介绍了国家植物检疫证书颁发制度的内容参考文件罗马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术语词表,1996年,ISPM5号出版物。罗马粮农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2年。定义和缩写附加声明应输出国要求填写在植物检疫证书上说明与货物的植物检疫状况有关的指定附加内容。货物从一国运往另一国,注明在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它限定物(货物可为一批或数批)。原产国对植物货物而言,植物的种植国家;对植物

5、产品货物而言,生产植物产品所用植物的种植国家:对其它限定物而言,限定物首次侵染有害生物的国家。转口国输入、储存、分散、改换包装或使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货物可能侵染有害生物然后输出到第三国的国家。统一不同国家按照共同标准制定、承认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确定的定义.)输入许可证按特定植物检疫要求批准输入一种商品的官方文件。检验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它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确定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缩写,该公约于1951年存于罗马联合国粮农组织,后经修订。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政府为履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6、中规定的职责而设立的官方机构。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植物检疫即植物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证书模本所制定的证书。植物检疫出证应用植物检疫程序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法规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限制商品或其他物品的生产、流动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植物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性质而仍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或扩散危险的产品。植物活的植物和及其器官,包括种子。检测为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或为鉴定有害生物而进行的除肉眼检查以外的官方检查。处

7、理旨在杀灭、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要求概要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要求其缔约方安排颁发植物检疫证书,证明遵守了其它缔约方的植物检疫条例。本标准介绍了一个颁发有效而可信的植物检疫证书的输出验证制度。按照这些制度证明的输出货物应当能够达到输入国的现行植物检疫要求。植物检疫验证过程的基本部分包括:确认输入国的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提出要求,应包括输入许可证);- 核证货物在验证时是否达到这些要求;- 颁发植物检疫证书。验证制度履行这些职能的要求内容如卜.:- 法律权力:- 管理责任,包括资源、文件、联络和审查机制。要求验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权力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使国家植物保

8、护机构唯一有权控制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在行使这一职权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 对其行动具有法律权力;- 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利益冲突、欺骗性使用证书的潜在问题。国家植保组织可有权禁止输出未达到输入国要求的货物。2 管理责任国家植保机构应当:拥有一个能够确保达到所有要求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验证规范、法律要求和行政要求;- 指定负责输出验证制度的一名人员或一个办公室;- 确定承担验证职责的所有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渠道;- 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用于履行其职能:- 保持输入国必要的植物检疫要求的资料;- 为确保达到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制订工作指令;- 检查和检验货物及有关运送物品;- 鉴定货物检查时发现的

9、生物;- 核准植物检疫程序的真实性和完备性:- 填写和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文件的保存和检索;- 培训;- 传播与验证有关的信息;- 定期审查其输出验证制度的效率;- 如有必要,签定双边议定书。3 资源3.1 人员国家植保机构应当拥有专业水平与其工作职责相符的人员。国家植保机构应当拥有或能够得到在以下方面经过培训和具备经验的人员:为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限定物进行检查;- 植物和植物产品鉴定;- 有害生物发现和鉴定;- 进行或监督有关验证所要求的植物检疫处理:- 与植物检疫验证有关的调查、监测和防治活动;- 根据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制定适宜的验证制度和指令;- 酌情审查任命的人员

10、和验证制度。除了颁发植物检疫证书以外,国家植保机构可以任命非政府人员履行具体的验证职能。为获得任命,这类人员应当具有资格和技能并对国家植保组织负责,为确保其独立地行使其官方职能,他们应受到与政府官员相同的限制,并与工作结果没有经济联系。3.2 关于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资料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尽可能地保存关于其贸易伙伴输入要求的当前官方资料,出口商可能应当了解收货国当前的输入要求并通报国家植保组织。3.3 技术信息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向输入国参与植物检疫验证人员提供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足够技术信息,并尽可能地提供关于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足够技术信息,其中包括:- 它们在输出国内的存在和分布;- 有害生物的

11、生物学、监测、发现和鉴定;- 适当时,有害生物的治理。3.4 设备国家植保机构应当确保有足够的设备和设施开展检查、检验、货物鉴定或植物检疫验证程序。4 文件4.1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使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附件中介绍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植物检疫证书应当包括清楚说明有关货物的足够信息,植物检疫证书不应当提供非植物检疫性质的其它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不应当是无限的。在时间上(出口之前)限于国家植保机构认为保障植物检疫和植物完整所适宜的程度,颁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可以包括涉及法律义务的适宜的否认条款。4.2 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在颁发转口货物植物检疫证书之前,国家植保机构应当首先审查原产国颁发的原始植物检疫证

12、书,确定与该植物检疫证书达到的要求相比,收货国的要求是否更严、相同或较宽。如果货物重新包装,则不论要求的严格程度如何,都应当另外进行检查。如果货物没有重新包装,则有两种情况,如果要求的严格程度相同或较宽,就勿需另外进行检查,如果要求更严,则应当另外进行检查。如果收货国有转口国不能达到的特殊要求(如实地检查),则原始植物检疫证书必须包括或宣布这一特殊事项或能够对样本进行收货国同意的相应实验室检验,才能颁发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如果经常进行转口交易,原产国和转口国的国家植保组织可以商定达到这些特殊要求的适宜程序。如果转口国不要求有关商品附有植物检疫证书而收货国有这一要求,而通过目测检查或实验室检验样本

13、能够达到这一要求,转口国可以颁发通常的植物检疫证书,在括号内注明原产国。4.3 程序国家植保机构应当酌情保存涉及验证制度各个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程序和工作指令。主要部分包括:-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指令:- 控制颁发(手工或电子)- 确定颁发官员- 列入额外声明- 填写证书处理部分- 经证明的修改- 填写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署或发放-关于其它部分的指令:- 行业工作程序- 抽样、检查和核准程序- 官方封条/标志安全- 货物证明、追踪和安全- 记录保存4.4记录一般来说,本标准提出的所有活动都应保存记录。每份植物检疫证书都应保存一份副本供证实和“追踪”。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每批货物都应酌情保

14、存下列记录:- 以货物为单位进行的任何检查、检验、处理或其它核准;- 开展这些工作的人员名单;- 开展工作的日期;- 工作结果;- 任何抽取的样品。对于未达到要求、未颁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保存同等的记录可能有用。必要时,国家植保机构应当能够回收一定时期的这些记录,建议用安全的电子手段保存和检索标准的记录文件。4.5货物追踪货物及其证书在生产、搬运和运抵输出点的所有阶段都应能适当追踪,如果在验证之后,国家植保机构了解到一批输出货物可能达不到输入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则应当尽快将此通知输入国植保机构。5联络5.1 输出国国内国家植保组织应当建立就以下变化情况与有关人员和行业及时联系的程序:- 输入国植物检疫要求;- 有害生物状况和地理分布;- 工作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国家植保机构可以建立与所有有关行业和验证人员迅速联系的程序。这是为了便于解决问题,防止在未采取经批准的补救行动的情况下,再次提交该批货物。5.2 输出国国外国家植保机构应当:-与有关国家植保机构指定的代表联系,讨论植物检疫要求;向输入国植保机构通报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提供一个联络点;与有关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联系,促进统一植物检疫措施并传播技术及管制信息。6审查机制6.1 制度审查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输出验证制度各个方面的效率并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6.2 违章审查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对输入国关于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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