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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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工作,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夯实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工作基础,根据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X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省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务工的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可依据规定程序,通过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经建档工会认定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接受工会帮扶救助。第三条各级工会应充分发挥工会帮扶拾遗补缺、救急济难的作用,加强困难职

2、工建档帮扶与送温暖、互助互济、工会公益慈善的有效衔接,构建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实施工会常态化帮扶。(一)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档案,实施帮扶。(二)对于不符合建档条件但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应通过送温暖慰问、互助互济、工会公益慈善等多渠道实施帮扶。(三)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第四条坚持“谁认定、谁建档、谁管理”原则,各级工会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的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困难

3、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必要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必要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

4、收入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取工家庭J(四)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家庭年度必要支出原则上不低于家庭年度总收入的50%。(例子:一家5口,妻子2000元、丈夫3000元、2个孩子,1个老人,人均(2000+3000)*12125=1000o第六条以下特殊群体符合五条规定条件的,且所属单位工会组织健全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包括:(一)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职工家属家庭;(二)在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

5、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四)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家庭。第三章困难职工家庭情况核对指标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式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一同期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成员数12”;本办法所指的“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方式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数12。第八条家庭情况核对指标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数、家庭收入、家庭刚性支出等指标。(一)家庭成员核对指标。1家庭成员数原则上以同一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口计算。2 .虽在同一户籍

6、,但与申请人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不予计算。3 .其他不计入家庭人口的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二)家庭收入核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1 .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2 .经营

7、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 .财产净收入。指将拥有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资产净收入等。4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

8、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5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S)家庭刚性支出核对指标。1 .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和社会救助等赔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2 .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

9、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3 .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4 .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工作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工作地相关部门同期数据为准)以内房屋的费用。5 .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计计算。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应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0、。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_(五)拥有两套及以上住宅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六)拥有、非受雇佣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电瓶车、燃油摩托车和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的机动车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档案。(七)申报建档时,家庭主要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超过24个月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A)本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程序第十条自愿申报。由职工本人向

11、所在单位工会提出自愿申报,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收支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等材料,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申报材料。第十一条摸底调查。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通过家庭财产核对和入户摸底调查等方式,核实职工家庭的基本情况。(一)家庭财产核对。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应协助职工本人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结果作为困难职工家庭财产情况的重要依据。(二)入户摸底调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由上级工会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指派至少2名调查人员,对职工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家庭支出等情况进行入户

12、摸底调查。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对象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调查情况。(三)各县级以上总工会应积极建立与民政部门的数据比对工作机制,推动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通过材料核查和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职工申报的数据信息与摸底调查的结果不一致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通过集体评议处理。第十二条评议公示。申报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对申报职工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及时将公示报告、会议纪要和无异议的申报职工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上报给上一级工会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审核认定。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

13、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和家庭财产状况核对,审核完成后,将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材料汇总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将认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本人,退回申报材料。第十四条建立档案。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将档案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完成建档和审核环节后,报上级工会进行备案。第五章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提供的纸质的帮扶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和公示材料

14、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第十六条困难职工建立档案须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第十七条坚持依规建档,依档帮扶,在确保原始档案资料完整、程序规范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帮扶;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同步更新电子档案的帮扶信息。第十八条加强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分类动态管理。对困难职工档案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核查(包括入户调查或家庭财产核对),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确保档案信息准确。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15、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第二十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和删除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等,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困难职工家庭档案退出管理第二十一条困难职工家庭档案退出管理主要包括:(-)脱困:经工会精准帮扶后,困难职工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得到缓解或消除,家庭月人均纯收入高于工作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脱困。(二)注销:困难职工因家庭主要成员死亡、失踪、迁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注销。第二十二条困难职工家庭档案退出包括如下程序:(一)退档调查。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或由上

16、级工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退档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初步审核,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或电话随访形式,详细核实困难职工是否达到退出标准,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将拟退档名单汇总后上报给上一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二)审核评估。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拟退出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入户复核。审核结果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退档,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四)退出通知。困难职工家庭档案退出后,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要以电话或回访等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及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做好相关退档手续。(五)跟踪监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退出后,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要将容易出现返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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