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法易混淆对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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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比较一、回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员、翻译人员、检察院指派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申请回避申请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诉讼的任何阶段。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被申请回避的侦查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其他人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回避不影响先

2、前诉讼程序的行为效力(1)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2)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救济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回避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等对

3、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决定主体(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和执行员参照审判员,由院长决定)民诉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因此2015-2019年法考的官方教材,四大本”都是认为书记员、执行员都属于“其他人员”,应当由审判 长决定。但是2020法考官方教材“四大本”对上面内容进行了

4、修改: ,书记员、执行员由院长决定,其依据可能是民诉解 释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所以,书记员和执行员参照审判员,由院长决定。我们认 为司法解释是不应该修改法律的规定的,但是2020官方教材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建议大家按官方教材掌握。(3)其他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1)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

5、文书形式决定书二、管辖(-)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除上级法院管辖的以外中级法院(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级别高】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1)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口荣/(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总结如下:海事海商案件;

6、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都由中院管辖C此外,执行仲裁裁决以中院管辖为原则,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案件;(4)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注意】(1)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无期、死刑的,不得再交基层法院审判。(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注意】(1)复议维持案件中,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7、,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2)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此处能够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级别,既包括基层法院也包括中院O高级法院(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向上转移(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

8、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裁定将管辖权转移。(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1、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1)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2)基层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向下转移不能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

9、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确有必要”是指: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不能()共同管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最先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三、诉讼参加人(-)概况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诉讼参加人当事人(1)原告、被告、第三人(2)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1)被害人、自诉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加人(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1)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2)

10、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称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作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分类)参诉理由认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与到原被告的诉讼中。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与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讼位相当于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处于辅助人的地位,依附于原告或被告,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1、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2、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被告。讼利诉权除了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外,其他都可以。(1)不能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2)可以承认诉讼请

11、求。(3)附条件行使两项权利: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涉及无独三义务的,需征得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送达无独三,无独三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1)无权放弃、变更原被告间诉讼请求,无权撤销原被告间的诉讼。(2)判决承担责任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诉间参时(1)案件受理后,克(2)一审中未参加沙的,二审法院可以予席论终结前。苴公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程序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之前。参诉方式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1)申请参加;(2)法院依职权追加。(1)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12、人,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3)行政复议中,法院可以通知参加。(H)委力W代理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委托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1)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4)财产没收程序的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5)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被申请人、被告人受托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1)律师;(2)监护人、亲友;(3)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证据(-)证据的分类行

13、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证据法定分类共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特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据理论分类(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本证和反证(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4)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鉴定意见鉴定人签名或盖章+鉴定部门盖章鉴定人签名或盖章鉴定人签名+鉴定部门盖章鉴定人应当出庭时,有正当理由可不出庭,双方就书面鉴定意见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时,必须出庭,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并

14、可要求返还鉴定费;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对其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时,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人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1)单位可以做证人(2)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1)单位不能做证人(2)没有误工损失,因为单位不得扣减五、审判程序(-)基本制度1、审判组织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合议制(1)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的单数。(2)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的单数。(1)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基层和中级法院为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高级法院为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最高法院为审判员3人至7人。(2)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或5人。(3)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独任制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单一式合议制。(3)支付令的审查。(4)公示催告程序,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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