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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在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条件下,结合案例,讲解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颁发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性 2、合同管理的各方关系 3、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关系。 4、合同文件的构成与优先次序。 5、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6、监理人在合同管理中地位和权力。 7、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理解,以及合同管理的具体操作。 8、运用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促进统一开放、防止垄断、形成竞争
2、有序招投标的大市场。 2、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如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代建制等,有机衔接起来,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3、当前我国的一些地方、部门和系统自定章法,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限制公平竞争。各地方、各部门和各系统都有自己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内容差别很大,所以我国的咨询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和各企业等,都面临熟悉多个标准的招标文件。 4、有的地方、部门和系统编制的施工招标文件质量差别很大,漏洞较多,合同实施时出现某些争议无处理依据,而且不能合理地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
3、和义务,不能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也就是说合同是一个不平等条约。通过编制标准文件,解决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为此国家发改委主持各部委联合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它适用于我国大中型以上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招标和合同管理,也即适合工业民用建筑、交通、铁路、通讯、水利和水电等土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
4、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有重大意义。1、由于反复使用和熟悉标准合同条款,简化了招标投标程序和文件的编制;2、由于反复使用标准合同条款并不断的完善,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达到了总体平衡;3、便于编制合同概算(工程师概算或称标底),进行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4、便于承包人事先反复分析和运用标准合同条款,较准确的评估风险和可能获得的利益,使其报价更趋合理;5、使用标准的合同条款可吸引有实力和有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6、使用标准的合同条款可约束双方和工程师的行为准则,为解决合同争议,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7、可与国际接轨,即可迎接挑战,又可走向世界。各部委采用的合同条款,以及2007年版
5、标准合同文件都是参照FIDIC 条款编制的。,8、标准合同条款的广泛使用 ,为培训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人员提供一个稳定的依据。也可使监理人员有一个进行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9、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出现无法解决的争议时,可从2007年版标准合同条款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它是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构成的。所以招标阶段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以招标项目的所在地和具体工程情况,采用各部委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作为招标项目的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并依此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商务条件;在合同实施阶段它是合同双方的行为准则,履行各
6、自义务和责任,监理人依次对合同进行管理,以及支付项目价款,承包人依此承建工程项目,达到发包人在资金得到控制的条件下按期获得合格的工程,使承包人获得合理地报酬。 以上可以看出合同条款既是招标文件中重要文件,也是合同文件中的重要文件。所以无论是招标人(发包人)、招标代理人员、投标人(承包人),还是监理人都应熟悉它,熟读它。 通用合同条款主要阐述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监理人遇到合同问题时,处理合同问题的原则。该条件应全文纳入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并适用所有土木建筑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是指结合工程所在国、所在地、工程本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试点项目进行修
7、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两部分条件组成为一个适合某一特定国家和特定工程的完整的施工合同条款。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通用合同条款(不加修改全文纳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符合行业标准的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2、发包人义务。 3、监理人。 4、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试验和检验。 15、变更。 16、价格调整。 17、计量与
8、支付。 18、竣工验收。 19、缺陷与保修责任。 20、保险。 21、不可抗力、 22、违约。 23、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主管部门 贷款单位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项目承包合同咨询合同贷款协议隶属关系监理争议评审组评审评审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在招标人的领导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是通过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在合同管理上是处于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全部联系是通过监理人进行的。 1、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2、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3、竣工日期:
9、是指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称工期)期满的日期。其工期按日历天数计。 4、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接受使用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至合同规定的期限止,即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中确认的日期止。 5、基准日期:是指投标截止前28天的日期。投标人的投标条件都是以这天以前的条件(物价、法律、货币汇率等)为准,编制的投标报价。 6、签约的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7、合同价格: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程,发包人应
10、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8、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9、暂列金额:是指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0、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是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中标人投标时的所报的单价)计价支付。 12、质量保证金(也称保留金):
11、用于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语言文字为中文。 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构成和优先次序如下合同文件构成和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的提供
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图纸的修改、图纸的错误,以及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7.联络联络。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均应采用书面方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 1.8.转让转让。出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 1.9.严禁贿赂严禁贿赂。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坏对方利益。由此当事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化石、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损坏。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13、,同时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1.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承包人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声明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漏给他人。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或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同意都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漏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遵守法律; 2、通过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 3、提供施工场地; 4、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证件和批件;
14、5、组织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他的职责和权力是(1)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如果发包人限制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指示等职业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住施工现场对合
15、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发生争议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2)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时,他的确定成为临时确定,先予以执行。再按解决争端的途径,修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后的结果执行。 3、监理人员监理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并应将其授权或限制授权通知承包人。(2)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再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承包人对监
16、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有: 1、决定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权; 2、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质量验收和质量检查否决权;3、工程进度计划和修改审批权;4、施工方法和现场作业的建议权或批准权;5、开具每期进度支付凭证权;6、决定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权、决定工期和经济索赔权、决定新的价格和费率权;7、 决定工程分包权和确认分包人;8、 对合同规定的解释权; 9、分项工程和部分工程由监理人检查是否具备员验收条件,具备后再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并通过监理人颁发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 10、工程竣工检验应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