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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底线。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扛稳扛牢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加大
2、暗查、夜查、巡查力度,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管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切实守住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底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全力以赴为2023年春节、全国全省全市“两会”、北京冬奥会、北京冬残奥会、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等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二、立即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为及时消除隐患,做好煤矿复工复建前期准备工作,前一阶段,部分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批准了一批煤矿开展井下检维修作业,有效排查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来看,个别产煤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煤矿借检维修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有所抬头。为坚决遏制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从本文下发之日
3、起,各产煤县应立即通知煤矿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并一律不得新批准同意煤矿开展井下检维修作业活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一是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煤矿封闭与初步设计无关的井巷,完善更新图纸。除设计中明确需要利用的井筒、巷道外,其他井筒和巷道要立即砌筑永久密闭;尚未完成设计审批的,除满足通风排水的主要井筒、开拓巷道外,其他采区巷道一律砌筑永久密闭;并将所有密闭编号建档、所有巷道填绘上图、图实相符,报县级煤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封。二是锁闭井口和提升设备。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所有煤矿井口锁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由主管部门上锁;不能上锁的斜井,要锁
4、闭提升绞车;对需要入井进行抽水作业的平胴,若出现不服从监管监察指令行为、屡查屡犯的,由县级煤矿主管部门督促其拆除井口轨道10米以上,或者砌筑0.5米高的挡墙。三是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全国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的通知,监督指导煤矿加快电子封条建设,在重要地点和提升设备安装“电子封条”。三、严格落实井下作业安全管控措施。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落细一线监管责任、压紧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安全管控工作,对整改抽水行走路线隐患或进行“三大系统”升级改造确需开展井下作业的,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八
5、定”措施内容的通知(云煤安监察(2018)28号)要求,认真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的方式进行审批,并安排专人全程进行跟班监管,督导煤矿严格落实“八定”措施,除开展抽水行走路线隐患整改、“三大系统”升级改造井下作业外,一律不得开展井下其他作业活动。四、压紧压实盯守巡查责任。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由县、乡(镇)两级政府按照“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要求,建立健全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明确盯守人员,明确
6、盯守职责,落实“盯守”巡查责任,监督驻矿安监员落实驻矿监管职责,每日向派出单位报告驻矿监管情况,严防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要建立健全落实企业内部“吹哨人”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煤矿从业人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要求,持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着力推进精准监管执法,完善“一矿一策”监管执法措施,注重从查隐患到“查隐患+防风险”转变、从查事到“查事+警人”转变,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要认真落实省能源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7、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文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打击整治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倒查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人”的责任,通过严格监管执法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产煤县人民政府要督促县级煤矿主管部门、各产煤乡(镇)政府认真落
8、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对监督煤矿停止井下检维修作业不力、审批抽水行走线路隐患整改或进行“三大系统”升级改造井下作业方案把关不严,以及对井下作业活动过程管控不到位、出现煤矿趁井下作业之机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一律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产煤县煤矿主管部门要督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要通过工作提醒、约谈、问责等方式,倒逼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对涉嫌失职渎职导致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进行惩处。对驻矿安监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煤矿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报告的,未发现所驻煤矿布置隐蔽作业点进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视其情节给予待岗、辞退或纪律处分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