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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学生因病缺课登记与病因追查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应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确保传染病疫情能够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发挥传染病防控监测哨点作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学生因病缺课时需到校医院开具经医生签字的病假条,凭病假条向辅导员请假。如急诊或因病不方便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应先向辅导员口头请假,事后携带就诊医院的门诊病历等资料到校医院补办病假手续。第二条校医院接诊医生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做好登记工作并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校医院
2、因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人,需将学生转诊至上级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第三条对上级医院确诊的传染病人,二级学院应根据医院的诊断意见为学生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各学院不得擅自同意学生继续在宿舍住宿或教室上课。第四条对上级医院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校医院应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患病学生密切接触人群进一步筛查,二级学院负责筛查学生的组织工作。第五条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经医院规范治疗康复后,需携带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同意复学的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审查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六条校医院安排专职疫情报告责任人负责因病缺课与病因追查工作,对因病缺课同学的患病症状、治疗情况及预后做好登记备案,特别做好病因不明的疑似传染病人的追踪随访。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