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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异地转移实施方案一、容积率转移的适用范围因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旧城更新、规划实施等政府原因导致地块调减规划建设量,且无法按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行)(中规通(2013)40号)处理的,经市政府同意,可按等价值原则将调减的建筑面积置换到另一地块作为补偿。二、容积率转移的适用条件(一)两地块属于同一性质用地,且同为国有出让商住、住宅、商业用地的;(二)两地块均未开发建设;(S)两地块的用地单位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 .同一用地单位;2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3 .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容积率转移适用条件的地块优先在同一镇
2、区内转移。三、容积率转移的办理程序(一)负责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旧城更新的属地镇区或用地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下称规划局)提出容积率转移的书面申请,说明容积率转移的理由并附拟转移方案,转移方案必须符合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二)规划局核实符合容积率转移条件后,致函(需说明转移前后地块的规划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由国土局按等价值转移的原则对转移前后的地块进行评估。(三)国土局根据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数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后将结果复函(简称复函)给规划局。(四)转移后地块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及五桂山的,由规划局依据复函组织开展片区单元控规修编工作;位于其他镇区的,由规划局函告属地政府依据复函开展片区单元控规修编工作。如转移后地块在容积率增加后不超出控规上限,则无需进行控规修编,可直接进入下一步骤。(五)控规修编完成后,转移前后地块的用地单位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规划局经公示等法定程序后,分别办理转移前后地块的规划条件变更,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局,同时备注说明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缘由涉及容积率异地转移。(六)国土局依转移前后地块的用地单位申请,根据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办理容积率调整手续,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转移前后地块分别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