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
2、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
3、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3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二、保障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
4、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1月1日前己出台有关政策的地区,按照当地政策的实施时间确定保障范围。具体保障对象,由县级政府统筹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
5、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应增收的专项资金总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四、补助办法(-)选择
6、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中,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按照试行办法
7、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己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己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己领取的待遇总额。(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
8、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根据本意见,统筹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
9、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二)制定对象认定办法。由县级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三)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级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州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
10、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县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研究制定经办管理规程,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操作流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
11、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七)落实多元保障政策。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确保征地换保障、无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易地搬迁与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户,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反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