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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被列入2017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科信标准2017)78号)。本标准项目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由广元市公安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等单位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二、项目背景、目的和意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捷化需求,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结合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办法创新开展公安政务服务的实践经验,紧贴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规划,标准起草组编制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编制本标准体系的目
2、的在于,为制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建设、服务、管理中实施标准提供依据,引领、指导、规范“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建设。针对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为构建覆盖全国、多级联动、省级统筹、一网通办的“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标准起草组以广元市公安局开展的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一一网上公安便民利民标准化试点为依托,在部科信局标准处的统筹下,组织各警种部门和标准化专家协作共建,充分吸纳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开展网上政务
3、服务实践经验,遵循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设计规划和公安部工作要求,运用系统论和统筹学的方法,收集总结归纳网上公安便民利民服务标准规范,最终形成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工作过程(1)由广元市公安局承担本标准主要起草任务,并成立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调研、资料收集、标准草案编写工作。(2)标准起草组依据前期调研的资料,研究确定了标准的范围内容,编制形成标准草案(一稿)(3) 2017年10月,标准起草组召开标准草案(一稿)内部审核会,对本标准研制的范围内容进一步研讨,并确定最终标准框架。(4) 2017年12月,标准起草组在研究关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技术和服务规
4、范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有线上线下公安政务服务现状和需求进行调研,最终形成了标准草案(二稿)。(5) 2018年2月,标准起草组召开标准草案(二稿)内审会,讨论会商确立了标准体系框架结构,研讨并确定了标准明细表。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草案(三稿)。(6) 2018年4月18日,标准起草组参加公安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系列标准统稿研讨会。根据会上专家意见,标准起草组对标准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一稿)。(7) 2019年3月5日,部科信局召开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定稿会。经讨论修正,确定征求意见稿(二稿)文本。四、标准编制的思路和原则(一)编制思路(1)互联
5、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是指导公安行业开展“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制、修订“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专项领域标准年度计划和中长期标准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促进各级公安机关积极规范采用国家、行业标准的重要手段。标准起草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出发点,以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指引,立足公安行业特色和工作实际,总结近年来开展各类网上便民利民服务建设的经验得失,面向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以结构科学、要素完备、协调统一、相对稳定为要求,编制起草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2)严格遵循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编制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
6、依据的主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GB/T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GB/T30226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和GA/T1136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等,并参考了GB/T30850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GB/T32170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的内容。根据这些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需要考虑:第一、正确处理“互联网+”思维、技术的应用和对公安政务服务流程重构。依据GB/T30226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服务业标准体系
7、应分为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支撑技术标准三部分;依据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服务业组织标准体系应分为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三部分;依据GA/T1136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应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三部分。第二、正确处理各警种各业务内部各环节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各标准子体系、各标准类别应协调一致,共同组成“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第三、正确处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GB/T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和GA/T1136
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的要求,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将作为“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不纳入标准体系中。(二)主要原则(1)目标性:围绕“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规范、指导、引领和协调公安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支撑“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2)系统性:根据“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的需求,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安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标准化目标,确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应覆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建设的各个环节,体现系统全面性,应结构清晰、功能明
9、确、布局合理,满足对标准总体配置需求;(3)协调性:“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应与国家标准体系相协调,各子体系之间应协调一致,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要求;(4)可扩展性:“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应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应考虑当前的需求和技术水平,同时应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所预见,使之能够根据科学技术和标准的发展及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进行扩充和完善;(5)动态管理性:“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应定期调整和清理体系框架和标准项目,满足“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需求。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来源(1)标准的范围本标准规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结构及
10、各子体系的构成与要求,以及标准明细表和标准统计表。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管理。(2)术语和定义GB/T2442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其中,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定义为,各级公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和业务办理等信息,通过网上大厅、办事窗口、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平台,为自然人和法人(含其他组织,下同)提供一站式办理的公安政务服务。(3)标准体系总体结构参照GB/T24421.2,“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由基础标准、
11、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三大子体系组成。其中,基础标准子体系是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的基础;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是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的直接支撑;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是整个“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核心。其体系逻辑关系见图1。J注1:上面虚线表示上排方框中的内容对标准体系的指导关系。注2:虚线方框表示完整的标准体系。注3:实线连线表示相关关系。图1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关系图其中:基础标准主要包括了:标准化工作指南:规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原则、方法、任务、目标;标准体系:规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的层级、明细、分类、逻辑关系;总体技术框架:规定
12、“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的技术架构体系,与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公安相关业务系统的关系;术语:对“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常用术语进行定义;数据元:规定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的数据元,应依据GA/T543标准;公安信息代码:规定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的公安信息代码,应依据GA/T2000标准。服务保障标准主要是“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提供的支撑技术和保障措施方面的标准,包括“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数据结构规范、数据交互规范、信息资源共享规范、身份认证规范、电子证照规范、电子签章规范、支付功能规范、寄递功能规范、消
13、息服务规范、平台安全管理规范、平台运维管理规范。图3图2服务保障体系参考架构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应收集和制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服务清单、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提供的方法、流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服务事项规范、知识库服务规范、服务入口规范、服务评价考核规范等。服务提供标准TGr;r;二TCO1T(M2TG03TCHMJK务.规范知识库服务雷服务人口规范服务*为类I1rS码服务理罂劈事项上线管理规范地域性应用费规范智能客服雷人工咨询蛰知识席规范移墙通矍求自助爱一费服务苓HH图3服务提供标准参考架构综上所述,最终构建形成的“互联网+公安政务服
14、务”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如图4所示。(4)标准明细表遵循GA/T1136中附录A“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明细表说明”的具体规定,编制“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明细表。(5)标准统计表由于GA/T1136中无标准统计表的相关规范,因此遵循GB/T13016的相关规定,编制“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统计表。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本标准不涉及对现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七、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与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尚未发现本标准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相冲突。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九、作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本标准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