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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可编辑)精选资料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朱有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少林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员。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李克勋该基金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董事长
2、。上诉人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原审被告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基会于年月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协议一约定:.青基会出资万元交给同舟公司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并将该账户交易操作权交给同舟公司进行有价证券投资。同舟
3、公司保证青基会投资收益率不低于%O.委托期限为一年。.同舟公司投资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并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号、。协议到期日如果青基会账户投资本金及收益不足万元不足部份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直接从同舟公司、账户划转至青基会账户。同舟公司的风险保证金在委托理财期间内同舟公司抛却提取、划转账户中的资金及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如果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总额的市值低于万元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通知同舟公司同舟公司必须在小时内追加风险保证金至投资总额市值达到万元。如同舟公司未能按以上约定划款则青基会、同舟公司自动授权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对同舟公司风险保证金账户进行平仓并将该账户中相当于青基会账户
4、中所应得的本金及收益不足部份款项划转至青基会账户。.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是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投资账户监督人如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不能及时平仓无法保障青基会本金和收益时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及时无条件补足后再向同舟公司追偿。若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都无违法情况发生则未经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允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不得为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办理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划转以及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年月日青基会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户。该协议签订后青基会依约于年月日转入账户万元于年月日转入账户万元交给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操作和监督。该协议到期后青基会于年月日收到同舟公司支付的约定的一年期委托
5、理财回报万元未收回万元本金。青基会于年月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于年月日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O协议二约定:.青基会资金账号为同舟公司资金账号为、青基会注入资金万元委托同舟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运营、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青基会不承担任何风险同舟公司必须在青基会资金账户上操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青基会收取的固定收益。.同舟公司必须按青基会出资的注入风险金如果青基会账户的资金运作浮现亏损或者不足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同舟公司保证以风险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亚洲
6、证券长沙营业部为监管方监管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如实履行协议有权禁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资金划转、提现和转托管股zo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万元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补足资本金。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万元、高于万元时在同舟公司不补足风险金的情况下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同舟公司负责。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不善造成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户股票、资金流失则流失损失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负责。协议三约定:.青基会资金账号为同舟公司资金账号为、青基会注入资金万元委托同舟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运营、亚洲证券长沙
7、营业部监管。青基会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同舟公司必须在青基会的资金账户上操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青基会按年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至协议到期日同舟公司必须将本金和收益共计万元归还青基会。.同舟公司必须按青基会出资的注入风险金如果青基会账户的资金运作不足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同舟公司保证以风险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为监管方监管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如实履行协议有权禁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资金划转、提现和转托管股票。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万元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补足资本金。若青基会与同舟公
8、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万元、高于万元时在同舟公司不补足风险金的情况下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同舟公司负责。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不善造成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户股票、资金流失则流失损失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负责。.合作期满青基会不能以现金形式足额实现其本金和收益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由于青基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经三方商议在协议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结算青基会于年月日收回本金万元和三个月的回报万元。年月日协议三届满后青基会陆续于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年月日、月日收到同舟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万元其中青基会、亚洲证券均认可万元为协议三的约定收
9、益剩余的万元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均愿意交法院决定。对此该院认为万元应为协议三届满后同舟公司未返还本金所应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同舟公司至今没有返还万元本金。年月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又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四)约定:.青基会将万元委托同舟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操作、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青基会资金账号为同舟公司资金账号为。青基会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同舟公司必须在青基会的资金账户上操作。合作期限一年自青基会资金到账之日起算。.同舟公司必须按青基会出资的:的比例注入风险金。.青基会以注入资本额为基数按年百分之十的比例获得固定收益。至协议到期日同舟公司应保证青基会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万元青
10、基会收益部份在年月前结付一次。.若青基会账户浮现亏损或者不足青基会本金和约定收益同舟公司保证以风险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和收益并书面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为监管方监管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如实履行协议有权禁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资金划转、提现和转托管股7JO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万元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在三天内补足资本金。若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万元、高于万元时在同舟公司不补足风险金的情况下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应无条件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的资金全额补足青基会本金及收益。由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不善造成
11、青基会与同舟公司双方账户股票、资金流失损失由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负责。.合作期满青基会不能以现金形式足额实现其本金和收益青基会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强制平仓。年月日青基会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办资金账户。年月日青基会依约转入账户万元。但同舟公司至今既未返还万元本金也未支付约定的万元收益。另同舟公司在履行协议三、协议四时没有注入风险金。原审法院还查明在本案协议履行过程中同舟公司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采取暂时转入资金或者股票、提供虚假对账单及T+等方式对付青基会的检查不向青基会如实通报资金运作情况。同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坚实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原负责人罗慧华在青基会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在青基会的账户上实
12、施了资金提取、转账、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行为。截至年月日青基会发现账户资金余额为元股票市值为账户资金余额为元股票市值为。为追索委托理财资金青基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同舟公司返还协议三、协议四项下的本金万元、支付协议四的万元回报及自协议期满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亚洲证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终止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另查明同舟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青基会于年月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年月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年月日、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宣告
13、亚洲证券破产还债于年月日指定亚洲证券破产清算组为亚洲证券破产管理人由其代表亚洲证券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案所涉协议三、协议四的性质及效力.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是否构成违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当解除协议四。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所涉协议三、四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人青基会通过与受托人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订立合同由受托人代为在证券市场上管理、监管资产基本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委托协议。_上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被告亚洲证券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4、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关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涉案委托理财协议为无效协议。对此该院认为同舟公司是非金融机构法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这种法人从事委托理财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以非金融机构法人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亚洲证券还提出涉案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企业间的借贷协议应归于无效。对此该院认为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借款人通过合同而取得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本案中协议三、协议四约定青基会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同舟公司只能在青基会账户下接受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因此本案有关协议因
15、未引起财产支配权的转移而不构成借款合同。故被告亚洲证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用。协议三、协议四约定了的年固定回报对该条款的效力问题该院认为保底条款约定风险责任由受托方全部承担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协议一履行完毕后青基会未收回万元本金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协议二、协议三的行为表明青基会相信账户上有万元资金、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认可账户上有万元资产同时还认可青基会履行了协议二、协议三约定的主要义务。青基会在协议四签订后依约将万元资金注入自己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交给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操作和监督履行了协议四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协议约定同舟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风险保证金。根据协议三、协议四的约定同舟公司应分别提供相当于青基会出资额的、%的风险保证金但同舟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时没有提供保证金构成违约。.未以风险保证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与收益。根据协议三、协议四的约定在青基会账户浮现亏损或者不足其本金和约定收益时同舟公司应以风险保证金足额支付青基会的本金与收益。本案中同舟公司未提供风险保证金也未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与收益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