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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零事故、零容忍”、“视隐患为事故”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行业等现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及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公司对各单位(项目部、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目标是考核各单位管理水平和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业绩考核具有
2、一票否决权。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全面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各单位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应覆盖全体员工、全部岗位及管理全过程,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盲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全面履行新安全生产法。(二)各单位
3、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一)设置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设置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项目设置安全质量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委会主任及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安全质量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各单位设置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1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执业(上岗)
4、证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给予相应待遇,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2,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数具体要求如下:(1)项目造价规模,1亿及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置,5000万-1亿不少于2人,5000万以下至少1人。(2)劳务队伍规模,200人及以上,不少于3人且配置比例不小于5%o;50人-200人不少于2人;50人以下至少1人。3 .非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以上,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少于100人,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质量总监
5、,安全质量总监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信用评价等工作实施综合监管。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建立安质人员管理台帐,每年于3月20日前报公司安质部备案;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报送人员变更台帐。第八条各单位应按不少于班组人数5%的比例配置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简称“群安员”),切实做到“全员参与、全员控制、全员管理”,确保每道工序均有群安员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质部每月对其进行考核评价。第九条各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条公司依法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及上
6、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指导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组织或参与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四)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防护、职业卫生健康各项制度办法,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安质部是安全
7、质量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司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质量总监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第十三条各单位安质部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工作、信用评价情况、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通报等及时向公司安质部报告。第十四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过程,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四章十二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
8、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第十六条班前安全讲话与宣誓制度。由工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同时要求全体班(组)成员予以宣誓规范行为保安全,做到安全警钟长鸣。第十七条“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员工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第十八条安全技术规划制。在编制施工组织设
9、计的同时,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项目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以及施工工艺工法及设备等条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划书。安全技术规划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验算和施工图纸等。第十九条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队(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等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并交接到每个作业人员(签
10、字)。第二十条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项目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设备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对大型临时设施必须由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制。是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能教育的制度。要遵照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72h),变换工种教育(不少于24h),全员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20h),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三类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取证教育及专项教育等。第二十二条交接班制。是指实行
11、轮班制的生产班(组)对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第二十三条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安全质量检查要求及频率:(一)公司按照一级及以上风险项目两月覆盖一次、其余项目每季不少于一次的频率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在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检查活动中,根据所发
12、现安全质量隐患的严重程度填写安全质量工期评价表或通知书。(二)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综合安全大检查,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1项目经理组织并实施月度专业安全检查、停工后和复工前安全检查、季节(节假日)安全检查等。2 .安全总监或安质部长组织开展每周例行检查和日常检查。第二十五条事故与险性事件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七章事故与险性事件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八章安全奖罚)。第二十七条除以上基本制度外,各单位还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同时还应满足公司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
13、理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级文件要求及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第五章综合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根据生产实际编制月度、季度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到位,安全生产费用由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具体参照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严禁违规分包和违法转包。各单位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协议,并严格管理。第三十条用工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范围。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
14、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三条在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所在铁路局、集团公司等有关营业线施工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协议。第三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执行公司下发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第六章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第三十五条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执行X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第七章事故(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发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发生事故(事件)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
15、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报公司安质部,同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及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快报要求:事故(事件)单位应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格式,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在15分钟内报送公司安质部。第三十八条对事故(事件)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迟报、错(漏)报和隐瞒事故的现象,公司将严肃追责。第三十九条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应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责任追究报告并报送公司安质部。公司将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和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
16、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第四十条发生险性事件的处理,依据公司下发的“安全质量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追责。第八章安全奖罚第四十一条奖励(一)集团公司奖励标准1对获得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地市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级,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金额用于奖励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2,对获得各级(不含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的项目: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20万元,并给予10-15万元创建费补贴;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10万元;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奖励8万元;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奖励5万元。同年度获得各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