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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制度一、为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规定报告的传染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计38种。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区疾控中心为责任报告单位,各镇办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同时镇办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四、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验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五、责任报告人在诊断传染病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六、对于传染病报告卡未及时报告、传染病漏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场监测时发现漏报的应该及时或随时补报,按初次报告进行报告和录入。七、疫情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注意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对外透漏或披漏任何疫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