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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O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
2、供水。”三、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四、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除第二款。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七、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