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与实务补充案例 第六章 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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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线上调解空中“智”赔近日,中国人寿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运用“一路行”空中智赔平台,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实现了人伤案件“零接触”办理。该案发生于2023年12月6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温州市某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直行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吴某受伤,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今年3月20日,国寿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人伤岗工作人员在线上跟踪该案件时了解到,伤者吴某近期有办理理赔的意愿,但因其需要1个月时间返回温州,无法马上到场进行理赔签字确认。于是,在公司人伤岗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吴某在“一路行”空中智赔平台上传理赔资料,完成机动车辆人伤案件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签署,经过线上化系统操作

2、后,伤者当天便收到了理赔款,大幅提升了理赔时效和客户体验。目前,中国人寿财险“一路行”空中智赔平台已集成“报案-查勘一一定损一一简易赔案处理”等功能,客户只需通过小程序呼入,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一站式、全流程、无接触的车险理赔全流程服务,有效解决了日常车险人伤事故处理中双方见面难、调解难的痛点。八年保险诈骗瞒天过海一朝声纹鉴定无处遁形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柯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以犯保险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保险诈骗所得63万多元法院追缴后退回保险公司。至此,浙江人保财险历时近5年的艰苦调查,终于让保险诈骗“老司机”陈某

3、受到法律的严惩。除了保单是真的,其他全是假的2016年8月,浙江人保财险在辖内金华等机构发现一批(11件)交强险骗保案,虽然被保险人各不相同,但欺诈手法高度相似:异地发生轻微人伤事故,通过邮寄理赔资料向承保公司索赔,事故认定书等理赔资料均系伪造,经向车管所核实,标的车亦为虚构。鉴于案情复杂,浙江人保财险稽查组迅速收集了11起案件的所有原始资料,探寻其中的特点和规律。这些案件看似毫无关联,但套路相同,已发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于是,浙江人保财险立即向浙江银保监局报告,并通过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发起全行业排查。经排查,疑似案件有60多起,涉及十多家财险公司,波及浙江省内6市20多家经营机构,一个行业

4、性的保险诈骗大案浮出水面。排查的同时,浙江人保财险单独或与同业公司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1月,由金华人保财险承保的被保险人为章某华的案件被当地公安受理。各公司希望侦破该案后其余案件都可以并案,而警方的侦查却受阻:疑犯冒用了章某华的身份信息,全套资料均系伪造,取款人刻意伪装,很难查出幕后黑手。王梓/制图案件波及全国,浙江人保财险深度挖掘现转机此后经过“升级”的假案开始在全国各地出现:利用美团跑腿送索赔资料、通过微信指点跑腿小哥如何应对保险公司嫌疑人借鉴”电信诈骗的手段,始终不露真容,调查难度进一步加大。浙江人保财险稽查人员并未气馁,而是对同类案件进行常态化的筛查和跟踪。根据已经掌握的规

5、律,稽查人员多次成功预测到索赔资料送达的时间、地点,并指导理赔网点人伤审核岗想方设法获取了一些嫌疑人的关联信息。转机出现在2019年初,稽查人员先是找到了部分报案手机号特有的规律,并据此排查出大批案件。随后通过比对众多疑似案件的报案录音,判定声音出自同一人。种种证据表明所有案件具备并案条件。在人保财险总公司和中国银保信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持续筛查,共查出疑似欺诈案件253起,时间跨度从2013年11月到2023年5月,涉及16个省27家财险公司。其中人保财险已决案件有114起,赔款金额70多万元,另有未决案件55起。警保合作,嫌疑人浮出水面这批案件牵连数百人,案发地遍布全国,如公安立案,调

6、查难度和投入资源都非常大。浙江人保财险迎难而上,走访了多地公安机关,并与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地方检察院等单位持续沟通。基于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跨省碰瓷案”构建起的良好合作关系,2019年9月,浙江人保财险稽查人员又一次走进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稽查人员详细介绍案情后,该局办案民警当即表示侦破难度再大也要受理,有信心携手浙江人保财险再破疑案。该案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虚拟通讯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等手段于一体,被办案民警形容为“电信诈骗升级版”,侦破难度可见一斑。刑事立案后,浙江人保财险稽查人员和警方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提供嫌疑人的动态信息,还与公安多警种联合行动。不久,嫌疑人陈某即

7、被锁定。陈某毕业于国内某知名高校,早先曾在宁波两家保险公司有多年的就职经历,还干过二手车买卖等工作。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陈某于2019年11月,因非法持有64张他人银行卡被行政拘留7日,其中7张卡里有保险公司打入的理赔款,而骗保行为却被其隐瞒。声纹鉴定全面突破的关键陈某自认为从未在作案过程中现身,没有直接证据指向他,到案后只供认了在绍兴人保财险骗取的几起案件,其他一概否认。审讯陷入僵局后,经与检察机关沟通,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决定启动声纹鉴定。得益于前期扎实的基础工作,浙江人保财险提交的137个录音材料均为合格的检材。据鉴定,共有103起已决案件报案录音与陈某具有同一性。铁证如山,一审、二审法

8、院结合声纹鉴定意见,最终对103起案件予以认定。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浙江人保财险和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警保合作”又为保险业除了一大害。两全保险中保险代理机构营销员代签字情形下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案情】2012年2月1日,原告梁某通过某银行购买某保险公司某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梁某,保险期限10年,缴费期限5年,每期保费40000元。当日,梁某通过转账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首期保费40(MM)元,某银行向梁某出具了代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梁某在代收凭证上签字确认。两天后,梁某收到了保险合同及发票。而后,某保险公司对梁某进行了电话回访。2013年

9、5月10日,梁某以投保单非其本人签字,某保险公司、某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和某银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其双倍返还所交保费及利息。【判决书正文】原告:梁某,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被告:某银行佛山建新支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刘某,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系某银行员工。原告梁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某银行佛山建新支行(以下简称建新支行)、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

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舒啸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3年10月22日交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本案分别于2013年6月7日、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莫某、冯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王某,被告建新支行和被告刘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到被告建新支行存款时,被告刘某主动找到原告游说保险理财产品,原告再三询问被告刘某所述是否属实,在获得刘某肯定答复后,原告经不住刘某再三推销,便向被告建

11、新支行支付了4万元款项。两天后,原告收到了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出具的发票、保险单、保险条款。2013年1月,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通知原告缴纳4万元保险费,但对原告提出关于红利、利息收取时间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却与刘某所说的不一样。原告翻看保险条款才发现约定要10年后才能取回本金,而且红利、利息均不确定,与刘某所说利息5%,900元红利大相径庭。原告在知道上当后,向三被告投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及利息,但三被告都予以拒绝。在交涉过程中,原告发现三被告隐瞒有一份“人身投保单”存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四个签名处都不是原告亲笔所签,而是另有人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原告认为,三被告采取欺骗、诱导的

12、方式向原告夸大宣传保险产品,致使原告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向被告建新支行支付了4万元。更恶劣的是三被告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中伪造了原告的签名,在未与原告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4万元扣走且至今未还。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消费款项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日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民事欺诈没有事实依据。根据销售方银行方面的回复,投保人是在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保单利益等内容后签署的

13、投保单。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投保单上的签名为原告本人签名,投保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在电话回访中,原告也确认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知道保单的交费期限和保险期限,也清楚犹豫期后退保有一定的损失。本案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进行的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原告的诉请计付利息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建新支行、刘某共同辩称:建新支行与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原告主张涉案的4万元是保费,而不是消费款,原告主张退还保费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不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使存在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原告行使的是撤销权,但原告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14、。原告诉状陈述的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部分缺乏事实依据,例如“利息按5%计算,每年返还900多元”等内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 .原告身份证,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建新支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刘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告及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 .原告银行存折。证明原告与被告建新支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建新支行未经原告授权将4万元款项划扣给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3 .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发票联、保险单、某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在未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情况下,将原告的款项4万

15、元划扣据为己有,单方出具保险条款、保险单、发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4 .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投保单复印件。证明三被告伪造原告的笔迹,在保险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处签名,制造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假象,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讼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提供回访录音(附书面材料)及光盘1张。证明原告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非常清楚的,也了解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退保的风险,且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其真实签名。回访录音能反映原告非常清楚保险合同的内容。被告建新支行、刘某提供身份证联网核查、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存款凭条、转账凭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证明原告办理涉案保险,并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16、代收凭证上签名确认,故原告对自己的行为是清楚且自愿的,涉案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诉讼中,本院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人身投保单上四处“梁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人身保险投保单上四处“梁某”笔迹与所送样本“梁某”笔迹均属不同人所写。鉴定费5500元由原告梁某先行支付。对本案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质证,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确认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对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案经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佛山公司委托被告建新支行代理销售“某两全保险2012年2月1日,原告到被告建新支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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