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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三期女员工依然可以保障自身权益【管理场景】我们集团旗下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因为长期亏损,总公司决定注销该公司,其业务合并到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人员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全集团范围内应聘上岗。现在有一名正在休产假的员工,35岁,平时工作能力差,与同事关系也不太好,领导让我们人资想办法,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借这次人员调整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分析】我们先从财务角度了解下注销相关内容,在熟悉的前提下,然后考虑如何与人资结合,更利于实际工作的推进。当公司宣告破产、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
2、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打算再开公司,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营业执照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执照;如果公司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清算时应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和各项赔偿费用,这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司转移资产、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申请破产。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可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被转移的资产。做好员工关系最后的终止工作是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完成的重要前提,企业注销前应在
3、法律规定范围内妥善处理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在了解了什么是注销以及清算的内容后,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借这次人员调整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被依法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即告终止,公司也因此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失去法人资格,自然也就丧失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劳动关系因一方失去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存续。原子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应依法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这条对休产假的女员工同样适用。从法律角度而言,新子公司是独立
4、于原子公司的法人实体,对被依法注销企业的员工是否予以接收或安置,仅是该公司的自愿行为,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前提是未出现资产或人员转移至另一家子公司。两个子公司是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主体,可以就员工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如果在注销清算前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与员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工龄不再与新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如果未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合并计算,在需要向员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子公司工作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新子公司应当一并支付。目前企业的策略是:员工可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在全集团范围内应聘上岗。如果休假女员工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最好的结果,但与其他员工一样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显然不能保护产假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选择应聘上岗,应该是在产假结束后进行。否则,应聘失败,原子公司已注销,经济补偿金找谁要去?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应给予特殊保护。对三期内的女职工,企业利导因自己的原因或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下,对三期女工解除合同给予补偿,与情与理都不是那么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