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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企业全流程刑事合规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完善检察机关犯罪预防法律制度,有效防范辖区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加强刑事合规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中的全流程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对于有意愿适用该制度的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并自行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的内部控制机制,经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并由检察机关确认后纳入全流程刑事合规试点企业名单的制度。一旦该企业涉嫌犯罪时
2、,由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综合其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不起诉。前款规定适用的主要案件范围包括且不限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注册商标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等犯罪案件。第二条企业在制定合规计划时,既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制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制定。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制定时,可以从检察机关与主管部门联合推荐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名录中选任;企业也可以自选专业人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检察机关等部门确定的专业人员名录。企业制定合规计划须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方面容易引发企业涉罪的风险进行,其主
3、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完备的专项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第三条企业向所在辖区的检察机关提交合规计划由检察机关委托该主管主管部门对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名录中未参与企业合规计划制定的第三方专业人员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检察机关依据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刑事合规要求的合规计划予以确认,并将该企业纳入全流程刑事合规试点企业名单。第四条由检察机关、主管部门以及体制外专业人员组成合规监管联合小组(即合规联盟),对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合规监管联合小组(即合规联盟)应对企业合规计划实行动态监督根据
4、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策要求等规定的变化要求企业及时进行对合规计划进行调整。第五条合规监管联合小组的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对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第六条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有效执行合规计划或执行合规计划存在漏洞的,应由企业所在辖区的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及时整改;企业整改期间,检察机关应中止全流程刑事合规制度适用。企业的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自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之日起计算。企业在整改期内应当切实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定期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合规的整改与实施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下一阶段合规的具体实施作出安排。整改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向主
5、管部门书面提交完整的合规自查报告。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合规计划再次进行专业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检察机关依据书面审查意见解除中止适用措施。第七条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全流程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资格:(一)故意不执行合规计划的;(二)虚假执行或者怠于执行合规计划且拒不整改的;(三)虚假执行或者怠于执行合规计划,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又被检查出同样问题的。第八条被取消合规制度适用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检察机关应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或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涉嫌犯罪的及
6、时提起公诉。第九条若企业涉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的犯罪时,其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由主管部门和聘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综合审查认定。第十条经综合审查认定有效地执行了合规计划的涉案企业,按下列原则处理:(-)涉案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二)涉案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检察机关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作不起诉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层报上级批准的前提下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作不起诉处理;确需起诉的,提出缓刑与减免罚金的量刑建议。第十一条对于企业在合规计划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干扰、阻挠等问题,以及主管部门在合规执行情况检查中需要检察机关协调处理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立案监督、公益诉讼以及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予以解决。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是否认定单位犯罪重要参考。第十二条检察机关与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通报预防性刑事规制度适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