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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督查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营养办)、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为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稳妥有序实施,国务院督导组于6月中旬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根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38号)要求,现将全省营养改善计划督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安排(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营养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协调组织卫计、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覆盖所有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认真梳理总结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
2、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整改。全面自查工作要于2017年6月9日前完成。(二)市州督查。县级自查结束后,市(州)营养办要及时协调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同时,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请各市(州)教育局于6月12-16日组织不少于5%的实施学校学生、教师完成网络测评工作(登录网址:http)o(三)重点抽查。市州督查完成后,省教育厅将对部分县(市、区)开展重点抽查(具体安排另文下达)。二、督查方式(-)听取汇报。听取各级营养办和学校的工作汇报。(二)查阅资料。查阅各级营养办和学校的工作文件、宣传教育等台账资料。
3、(三)实地检查。实地抽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查阅学校资金使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教育等文件、资料。(四)整改落实。县级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即时整改。市州督查和省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县(市、区)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三、督查内容(一)工作开展情况。各试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总体情况,包括工作开展、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度建设等情况。(二)学校供餐情况和食品安全保障。主要是食品招标采购情况,是否有产品合格证明、供货清单和采购清单等凭证,采购包装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米、面、奶、油、蛋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4、或定点采购,供应商是否存在资质问题;学校食堂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是否存在对外承包,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学校食堂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是否干净卫生;学校食堂是否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所供菜品是否新鲜,是否符合膳食营养食谱要求;学校负责人陪餐情况,地方对于学校负责人陪餐是否有补助;营养餐留样情况;定期开展食堂卫生、食品安全自查、检查情况;采取课间加餐的学校,营养改善补助食品是否存在集中发放、价值未达到国家膳食标准的现象;是否开展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是否存在浪费现象等。(三)食堂建设情况。已批复的食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包括竣
5、工情况、竣工后审批及交付使用情况、食堂设备采购完成情况、是否能满足学生就餐需求等。(四)资金使用情况。省级试点市县级资金配套情况;中央和省级、市县级补助补助资金是否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是否存在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现象;是否存在以现金形式发给学生个人或家长的情况;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和食品配送费是否有地方财政保障;是否存在挤占公用经费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补)是否足额发放,是否存在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的现象。(五)信息公开公示情况。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双月报”数据填报情况,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学校是否在显著位置公开受益学生数、营养餐补助收支、食
6、堂财务管理、营养餐食谱及价格等情况。纳入“阳光校餐”的项目县是否由专人负责,按时准确填报数据。(六)宣传教育情况。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情况;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的情况。(七)各市(州)、县(市、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教育局(营养办)要高度重视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和自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正视问题、找出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切忌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二)县级自查结束后,各市(州)教育局(营养办)务必将自查报告(“阳光校餐”试点县要反映“阳光校餐”具体实施情况)于2017年6月10日12:00前报送省学生营养办(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待汇总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三)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州)教育局(营养办)要及时协调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并将督查工作情况于2017年7月12日前报送省学生营养办(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联系人:王殂人联系电话/传真:0931-8823127地址:兰州市南滨河东路571号教育大厦1710室。邮箱:99059027甘肃省教育厅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