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销)假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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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为加强劳动纪律,有序高效地做好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文件,特别是聊人社发20149号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用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凡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职工请假申请单,逐级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登记,方可休假。凡先休假后办请假手续者,其审批手续以前视为旷工。一年累计事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工资不得正常升档,并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一、病假:职工休病假,根据本人相关检查资料及本院专家意见并出据证明后,两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长批准,需续假及请假

2、三天以上者一律由院长批准,办理完有关请假手续上报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休息。一年累计病假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仍未上班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工资不得正常升档,并从第七个月起,每天按应发工资的50%扣发工资,连续一年病假仍未上班者每天按应发工资的30%发放工资。休病假期间连续计算,不得分段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二、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须向科主任讲明事由,填写请假申请单,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 两天以内者,科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科登记;需续假及请假三天以上者,科主任、分管领导审核,人事科登记,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科室负责人请假,分管领导审核,人事科登记,院长批准,报人

3、事科备案。事假期间连续计算,不得分段休息,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三、产假: 女性满24周岁以上或满23周岁结婚的,并计划生育一胎(含双胞胎)为晚育,享受产假5个月(含产前休假15天)。未达到上述条件生育的和按政策规定生育二胎者只享受产假3个月。 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其休息时间:人工流产14天、引产30天、女扎21天、放环2天、取环1天、人工流产加女扎30天、引产加女扎40天、男扎7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育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工作

4、时间。四、婚、丧假:婚假为三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者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山东省新劳动法规定享受婚假三天(含法定假期)。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酌情准假37天。五、以上所列假期,病假扣每天应发工资的30%、婚假、产假、丧假扣每天应发工资的20%,事假扣每天应发工资50%。六、外出进修学习及参加学术交流人员需进行个人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经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同时填写职工请假申请单,院长签字审批并报人事科登记后方可离岗。七、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不按时报到的,按旷工处理,所在科室应及时督促本人返回工作岗位,连续旷工15天以内者,扣发三个月工资,停职检查;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根据山东省人事局鲁人(1993)3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八、每月的考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凡有弄虚作假者,给予科室负责人300元罚款。九、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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